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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 城市基础设施贷款创新之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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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家当代金融家 2018-12-27 04:15:41 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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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当代金融家》| 城市基础设施贷款创新之探

文/许继来 单位为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授信审批部

导读

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需要重视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二是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三是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逐步将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地铁、电力、污水处理等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出现建设资金短缺,仅仅依靠财政投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建设资金的需求。所以,城市基础设施经营者以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借款就成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途径,对商业银行来讲,创新发展收费权质押贷款也提供了资产业务发展的机遇。

基础设施收费权质押贷款对经济资本占用的分析

从商业银行贷款实践来看,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可以争取到以收费权质押,但对降低经济资本占用效果不大,对银行经营利润影响并不明显,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收费权质押占用经济资本等同信用贷款

商业银行实现以收费权质押的公路、售电、供热、污水等项目贷款形态在全部为正常的情况下,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每季等额还款。

按照商业银行经济资本计量方法(经济资本占用系数=AX[1,6%,f(PD,LGD,M)]),风险缓释方式(收费权质押)与LGD及超额抵质押率的对应关系,详见表1:

收费权质押LGD为45%,超额抵质押率为0,相应贷款按45%计算LGD。资本占用与信用贷款相同。

综合考虑信用等级PD、担保方式LGD、剩余期限等测算,商业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经济资本系数分别为6.64、12.36、12.9,与一般项目贷款相比分别高出0.478、6.198、6.738个百分点,与银行平均资本占用相比分别高出0.8469、6.5669、7.1069个百分点,具体情况详见表2:

──未实现收费权质押的基础设施类贷款的经济资本占用

由于交通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管理采取“道路公司”(一路一公司)和“统贷统还”两种模式。一些省公路建设资金由省交通厅进行统筹,银行贷款采取统贷统还的模式。

一些省份公路贷款已纳入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经报监管部门认定属完全覆盖类),贷款按45%计算LGD,按照借款人(省交通厅)信用等级AAA、贷款期限10年、贷款方式实际为信用,经测算经济资本系数为1.85。

综上所述,收费权质押贷款由于LGD为45%,超额抵质押率为0,因此在计算经济资本占用时与信用贷款等同。按照目前经济资本计算方法,影响最大的因素主要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剩余年期,其中影响担保方式的因素主要为LGD及超额抵质押率。

从当前贷款实践来看,收费权质押方式未能有效发挥降低资本占用的作用。由于收费权质押所依托的城镇基础设施领域贷款规模巨大,因此,合理地设计完善抵押担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经济资本占用,使经营利润较大增加。

创新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

助力解决城市基础设施贷款大量经济资本占用的问题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收费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银行贷款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由我国《担保法》《特权法》所明确的一种财产请求权,并有国家及地方各级法规作为法律依据。

如对公路收费权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国务院函〔1999〕28号《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等文件均对此有明确规定和指导。

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则依据1999年的《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家计委和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水、热、电、公交项目等收费权质押依据2001年国务院《关于西部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依据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明确地肯定了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

收费权质押的实际保障能力

收费权(收益权)质押,以收益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之债权未获清偿时,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并履行一定程序,通过转让收益权直接获得收益款项来抵偿债权。

第一还款来源

城市基础设施经营者(借款人)综合收入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收入可以是收费权收入,也可能包括基于基础设施的其他收入。如公路经营企业综合收入既包括公路通行费收入(收费权收入),同时也包括公路其他收入如服务区经营收入、加油服务收入、公路广告收入,甚至由公路开通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等。

第二还款来源

转让收费权的款项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同时具有排他性,因此,不但对当前经营者(借款人)具有价值,也对社会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经营者同样具有价值。债权人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强调的是,贷款前对质押收费权价值的科学评估是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效的前提,因为对可转让收费权款项的评估在评估标准、前提假设、价值类型等与一般价值评估完全不同,是评估理论与实践的突破和创新。

违约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政府对其经营者也做出了较为严格的准入规定;同时,借款人取得收费权后就具备了一定的垄断性,未来较长时间内可获得相对稳定的现金流量。收费权如被银行处置则借款人不但损失了项目前期巨大资本投入,也同时失去了未来获取收益的机会,因此,收费权质押可以极大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综上,收费权质押在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以及加大借款人违约成本等方面均对银行贷款提供了较强的保障。从商业银行贷款实践来看,收费权质押贷款质量良好,可保证正常还本付息,较少出现违约情况。同时经过近年对政府平台贷款、基础设施领域贷款的不断规范,贷款风险有所降低。

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的创新

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可以为银行债权设定抵押。

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因此,收费权质押可以与应收账款质押有效配合来降低贷款风险。

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收费权质押时,可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单位需在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以收费权质押降低经济资本占用的建议

对商业银行当前及未来大量的基础设施领域贷款,合理地设计、完善抵押担保方式,通过影响LGD降低经济资本占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商业银行贷款实践,建议采取以下路径:

完善担保方式设计

由于监管机构认可、经济资本计算方式等原因,单纯以收费权质押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以收费权质押为基础设计符合当前外部监管要求的复合担保方案就成为现实路径之一。

以经济资本约束为核心,根据借款人实际,设计和完善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耦合的多重担保方案,在当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按照“质押-抵押-担保-信用”的次序增加低资本占用的担保方式。按照监管机构对LGD的划分:合格金融抵质押品、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信用贷款,同时商业银行对押品设定的不同超额抵质押率。

建立交易变现渠道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多层次完善的产权及资本交易市场,收费权交易也不活跃,但收费权所依附的特殊财产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具有长期稳定现金流回报、高于一般储蓄利率等优势,确保了收费权的收益价值。

因此,以银行为主导并结合投资银行、私人理财等多种金融产品组合建立起内部资产交易推介平台,及与外部专业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建立社会化的收费权交易平台,是解决银行收费权质押缺少退出机制瓶颈的有效方法。具体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银行进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设计。质押收费权退出方式由被动“处置”改为主动“推介”,不但面向具有基础设施运营资质的经营者,也面向社会大量寻求低风险回报的企业、个人资金等。

第二,寻求外部专业合作。创建与社会中介公司、投资机构收费权质押变现的固定合作模式,研究建立收费权质押贷款从评估开始到贷款收回为止全过程、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规范流程与合作机制,促进收费权融资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押品评估系统增加公示、交易子系统。从收费权入库开始即进行银行信息共享,收集各地收费标准、发展动态、各项参数变化等评估数据;建立各地基础设施运营管理企业数据库;同时增加收费权交易发起、交易等功能,集中银行力量,建立收费权质押有效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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