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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收警示函 经纪业务展业中风险揭示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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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4-06 15:45:03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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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湖南证监局网站4月3日公布的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业务风险揭示不足,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招聘、营销活动、投顾业务等方面管控不到位;在相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过往业务办理不规范等事项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员工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湘财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原文如下:

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业务风险揭示不足,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招聘、营销活动、投顾业务等方面管控不到位;在相关投诉处理过程中对过往业务办理不规范等事项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员工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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