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网 财经号下载
入驻财经号 登录 客服 |
首页> 财经> 正文

东兴证券收警示函 涉及多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等五问题

财经号APP
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4-06 15:45:03 826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北京证监局网站4月2日公布的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24石门01”“航投01优”“航投01次”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准确性、受托管理报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规内控把关不严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24石门01”“航投01优”“航投01次”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准确性、受托管理报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规内控把关不严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2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财经号声明: 本文由入驻中金在线财经号平台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金在线立场。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时提醒网友提高风险意识,请勿私下汇款给自媒体作者,避免造成金钱损失,风险自负。如有文章和图片作品版权及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

0条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中金登录 微博登录 QQ登录

    查看更多评论

    举报此人

    X
    确认
    取消

    温馨提示

    由于您的浏览器非微信客户端浏览器,无法继续支付,如需支付,请于微信中打开链接付款。(点击复制--打开微信--选择”自己“或”文件传输助手“--粘贴链接--打开后付款)

    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中金在线>底部菜单”名博看市“,搜索您要的作者名称或文章名称。给您带来的不便尽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

    复制链接

    鲜花打赏 X

    可用金币:0个

    总支付金额:0元

    您还需要支付0元
    我已阅读《增值服务协议》
    确认打赏

    1鲜花=0.1元人民币=1金币    打赏无悔,概不退款

    举报文章问题 X
    参考地址

    其他问题,我要吐槽

    确定

    温馨提示

    前往财经号APP听深入解析

    取消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