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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潮资管未勤勉履职被责令改正 为浙商基金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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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6-09 19:45:11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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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9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查查显示,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岩。作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其业务聚焦于资产管理和投资相关领域。该公司也是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浙商基金成立于20101021日,其最新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295亿元。股东分别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三条第二款: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原文:

关于对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520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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