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为他人代持基金份额行为,浙江证监局对杭州富毓投资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章国能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章国能:
经查,你担任杭州富毓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存在为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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