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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提请审议,提高违规违法成本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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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0-07-10 13:30:03 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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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和数次修正以来,再次进行修改。由于刑法修订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因而往往会受到广泛的关注,此次同样没有例外。

根据媒体的报道,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三个方面包括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等。资本市场重大违规成为修改的重点,也凸显出严惩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具体而言,主要是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的处罚。为了配合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而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

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一样,欺诈发行亦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从已有案例看,通过包装粉饰、财务造假的方式成功跻身于资本市场的企业并不罕见。而且,欺诈发行的违规行为,在资本市场上也延续了多年。欺诈发行不仅出现在新股IPO中,也出现在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中,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提高其违规成本亦是应有之义。

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披监管,长期以来是资本市场的“老大难”问题。虽然证券法、刑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披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不报、瞒报、迟报、漏报等违规现象仍然在市场上大行其道。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稳定推进,以及IPO注册制今后在A股市场的全面铺开,离不开刑法的保驾护航,更离不开大幅提高个中的违法违规成本。

事实上,现行刑法中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除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外,还包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这其中的任何一项违法违规行为,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进而会损害资本市场的整体利益,并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高欺诈发行、信披违规的违规成本基础上,今后也有必要对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样要大幅提高其违规成本。事实上,A股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频发,与违法违规成本低是分不开的。

今年施行的新版证券法,推出了代表人诉讼机制,这个被称为“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将成为投资者维权的利器。通过对刑法进行修订,在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基础上,两者的相互配合,必然会产生1+1>2效应。既能达到严惩违法违规者的目的,又能起到警示后来者的效果,还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基于此,资本市场迎来全新的格局将是可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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