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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实控人与高管赔款,大智慧案有望成样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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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1-12-07 10:15:02 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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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沪市挂牌公司大智慧发布公告称,该上市公司向实控人张长虹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对3.25亿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受理通知书》。这也意味着,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也有了结果,大智慧案也有望成为样板案例。

证监会调查认定,大智慧2013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超过1.2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的281%。2016年7月份,证监会对大智慧、实控人张长虹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10名责任人员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市公司方面也因之赔偿投资者损失超过3.2亿元。因虚假陈述,大智慧支付了巨额赔偿款,个中的违规成本显然并不低。

事实上,类似像大智慧这样因虚假陈述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在A股市场并不少见。而且,除了少数责任人员承担了刑事责任外,上市公司方面往往都是一“赔”了之。至于说让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并没有相关的案例。不过,大智慧虚假陈述案却有点“特殊”。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除了上市公司应赔偿外,个中有过错的实控人、董监高等责任人员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证监会下属机构中证投服中心于今年 9月8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将张长虹等五名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列为被告和第三人。此后,在中证投服中心多次质询建议下,大智慧终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长虹等五人对3.25亿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导致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比如华泽钴镍案中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被投资者一起告上法庭,而被成都中院分别判决承担40%、60%的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日前的康美药业案判处实控人、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但与之相比,大智慧案又有明显的不同。大智慧案是在上市公司向利益受损投资者进行赔付之后,再向实控人等五人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大智慧案具有多重积极意义。首先,该案是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案,也预示着资本市场维权途径越来越多。在拥有了个人单独诉讼、证券支持诉讼、证券集体诉讼,以及多元调解机制后,股东代位诉讼又为投资者维权方式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也说明投资者维权将会有更多渠道,这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其次,大智慧案通过向实控人等责任人员进行追偿,一方面可以减少上市公司的损失,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付出相应代价后,起诉追偿将进一步提高责任人员的违规成本。进一步讲,向实控人及相关高管追偿,将倒逼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就有可能遭遇大智慧相关董监高的命运。特别是在严重违规情形下,董监高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或有不可承受之重。

此外,如果大智慧案能够取得胜诉,该案例无形中将会成为“样板”案例。在中证投服中心等相关机构的质询建议下,或将有更多存在类似情况的上市公司发起对于责任人员的追偿。个人以为,此举也将有利于严惩与震慑市场上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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