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与科创板及创业板主要审核规则对比(中)


本文整理了北交所与科创板及创业板再融资在融资方式及品种、发行程序、发行条件、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数量及价格、锁定期、战投相关等方面的对比,如下:
一、融资方式及品种

二、发行程序

三、发行条件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可转债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简易程序


六、自办发行
科创板与创业板不适用,北交所适用,具体为:
上市公司向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股票,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无需提供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前款规定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采用授权发行方式发行;
(二)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
(三)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
(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北交所采取纪律处分。
注:北交所自办发行属于定向发行的一种,对发行对象有明确要求,所以也属于锁价发行的一种。发行对象为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金额连续12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2000万。自办的特点就是不需要券商出具保荐意见,也不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

八、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锁定期

九、战投相关

十、申报审核相关

十一、储架发行制度
科创板与创业板不适用,北交所发行制度更灵活,适用储架发行制度,具体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之日起,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发行完毕(3+12)。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北交所备案。
十二、持续督导期
北交所与科创板及创业板均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注:北交所督导期较征求意见稿延长一年,与两创板块保持一致。)
十三、申请文件目录




来源:圈圈投行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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