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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唯因标签问题被罚款1万元此前因销售未备案产品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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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扬君清扬君 2023-12-08 00:50:02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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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是小问题吗?不是!


企查查数据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449号》显示,2023年12月6日,广东康唯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唯”)因生产经营标签未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被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没收564元、罚款1万元。


上述行为罚款的依据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https://gbres.dfcfw.com/Files/iimage/20231207/05EB129EEEE7DD3EC32C91C3C1613462_w1089h289.png


值得关注的是,广东康唯还因违规宣传专利和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被罚款1.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136号》显示,2023年5月31日,广东康唯因未取得专利权却在其发布的互联网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被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罚款2000元。罚款的理由是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397号》显示,2022年10月14日,广东康唯因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被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1万元。罚款的理由是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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