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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利用信用卡套取贷款后再出借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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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经紫金财经 2024-06-21 17:30:05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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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紫金财经6月21日消息 2021年,王某通过信用卡“信用贷”等方式分别获取多家银行贷款10万元,年化利息6-8%不等。为获取利息收益,王某陆将10万元转借给张某用于张某的公司经营,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按借款年利率24%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借款,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那么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呢?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分析】

首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该是自有资金,本案中,王某通过信用卡“信用贷”方式获取的银行贷款10万元本质上属于银行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其资金用途也有严格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自始无效。

其次,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于按借款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约定,因借款合同无效,故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约定的条款也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于2021年,其关于利息的约定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条款之规定,但张某确实存在占有使用案涉10万元款项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因此,张某应按照合同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某支付占有使用费。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张某仍负有返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的义务。

所以,王某的主张并不能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对于民间借贷我们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首先,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利信用卡套现再出借。

其次,借款最好以书面借款合同的形式将借款的金额、时间、利息、用途、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情况约定清楚,以防后期发生争议无法说清楚。

再次,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如果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拒绝向其提供借款,否则,不仅有借款损失的风险,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自2019年8月20日后成立的借款合同,关于年利息的约定,以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限,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万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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