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网
入驻财经号 登录 客服 |
首页> 财经> 正文

券商首席分析师收18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写研报,因受贿罪被判刑

财经号APP
红星资本局红星资本局 2025-12-24 19:50:24 40
分享到:

红星资本局12月2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上海一名“80后”券商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有偿为上市公司撰写研报,收取好处费18万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

4e436d1ab51eb88a715e863a351b0f8a.png

截图自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本案有两名被告人。其中,邹某,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博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程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

其中,邹某于2025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邹某、程某接受宋某甲(另案处理)请托,利用邹某时任东方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的职权,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利通电子,603629.SH)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

其中,邹某负责组织研究报告的撰写,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18万元;程某负责邹某与宋某乙之间的沟通联络及转送现金给邹某,实际收取宋某甲好处费5万元。

2024年12月,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13日,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如数冻结。

法院认为,邹某、程某身为东方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邹某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报道,查阅利通电子的相关研报可发现,2023年12月,有东方某公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曾发布关于利通电子的深度研报《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利通电子股价曾在2023年11月触及近年来高点40.92元/股。截至12月24日收盘,最新股价报26.87元/股。

73af3736539511c58b35aa49def48c50.jpg

12月24日下午,红星资本局拨打了利通电子董办电话,截至发稿未获接通。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编辑 余冬梅 审核 高升祥

财经号声明: 本文由入驻中金在线财经号平台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金在线立场。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时提醒网友提高风险意识,请勿私下汇款给自媒体作者,避免造成金钱损失,风险自负。如有文章和图片作品版权及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

0条评论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中金登录 微博登录 QQ登录

    查看更多评论

    举报此人

    X
    确认
    取消

    热门视频换一批

    温馨提示

    由于您的浏览器非微信客户端浏览器,无法继续支付,如需支付,请于微信中打开链接付款。(点击复制--打开微信--选择”自己“或”文件传输助手“--粘贴链接--打开后付款)

    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中金在线>底部菜单”名博看市“,搜索您要的作者名称或文章名称。给您带来的不便尽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

    复制链接

    鲜花打赏 X

    可用金币:0

    总支付金额:0

    您还需要支付0
    我已阅读《增值服务协议》
    确认打赏

    1鲜花=0.1元人民币=1金币    打赏无悔,概不退款

    举报文章问题 X
    参考地址

    其他问题,我要吐槽

    确定

    温馨提示

    前往财经号APP听深入解析

    取消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