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悦科技(603879)索赔,受损投资者可维权
一、索赔条件
(一) 凡在 2023.8.28-2023.9.17 期间买入永悦科技(603879),且在 2023.9.18晚间 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二) 凡在 2023.10.11 前买入永悦科技(603879),且在 2023.10.12晚间 收盘时仍然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二、案情背景
2023.10.11,永悦科技收到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三、证券律师分析
公开资料显示,永悦科技成立于2011年,上市于2017年6月,传统主业为不饱和聚酯树脂为主的合成树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2年2月,永悦科技向无人机领域进军,成立盐城永悦公司。
一直从事证券索赔案件代理工作的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表示,公司因信披违法违规问题受到监管措施处理并非首次,且上次收到监管警示函就在今年8月,均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两份监管函分别对应两次违规。其一是永悦科技控股江苏华英持有逾60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于2023年1月8日被法院冻结,公司董事长陈翔2月6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2023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其二是2020年和2021年因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两次错报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占2021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5.69%。
8月27日,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拟以3亿元(含税)向平舆畅达销售5000台。9月18日,公司持有合同仅20多天就披露盐城永悦与平舆畅达解除上述《销售合同》。随着双方解除合同,隐藏在《销售合同》背后的《补充协议》“浮出水面”。永悦科技签订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委托经营协议》的生效条件,需要在全部满足关于合同签署、政府委托、专项账户设立、20%款项支付等4个条件后,方可生效。然而,上述《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宋联民律师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公司(公众公司)而言,永悦科技信披违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并且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异常波动难辞其咎,损害了众多股民的权益。而这,正是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的法理所在,受损投资者不必再犹豫,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最新财报
2023年8月30日,永悦科技发布《2023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上半年营收1.475亿,归母净利润亏损1789万;公司总资产5.9亿,净资产4.9亿。公司净资产尚算充裕,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后期胜诉后实际获赔概率。即使后期该股股价上涨,受损投资者所持股份抛售获利,仍然不影响本次索赔、判赔与获赔。从索赔的法理角度看(理论上),投资者可以获得“双份”。
五、索赔业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曾经成功办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三房巷、宝利国际、亿晶光电、祥源文化(赵薇)、贵酒(匹凸匹、岩石)、抚顺特钢、中安消、上海普天、新纶科技(新纶新材)、长园集团、奥瑞德、庞大集团、飞乐音响、济南高新、雅百特、中兵红箭、中润资源、延安必康、香溢融通、金正大、围海股份、东方网力、雅本化学、天马轴承、欢瑞世纪、海越能源、广东榕泰、启迪环境、中创环保(三维丝)、鹏欣资源、文化长城等系列股民索赔案件【可在本官网搜索上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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