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审核问询函
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06月13日回复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主要问题有,关于历史沿革,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关于股权激励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方振雷、方振永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方淑红之胞弟,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王静之妻弟。恒利来有限于2013年1月设立时,方淑红及其配偶王静因此前未经营过公司,对公司治理机制存在认识不足,担心公司经营失败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协商,由方振雷、方振永分别持有恒利来有限50%股权。2015年8月恒利来有限增资时,方振永以实物出资认购恒利来有限该次新增的注册资本,该次实物出资存在出资瑕疵,为补正瑕疵情况,王静、方淑红于2020年12月合计向公司转账800万元作为出资。
2016年12月,因恒利来有限经营步入正轨,风险降低,且方淑红隐名不便于经营管理,方振雷与方淑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方振雷将其持有的恒利来有限19.23%股权转让给方淑红;方振永与方淑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方振永将其持有的恒利来有限80.77%股权转让给方淑红。前述股权转让于2017年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5月30日,农开裕鲲与王静签署《终止协议(2023年5月)》,双方一致确认终止《增资协议补充协议》项下农开裕鲲享有的相关特殊权利约定。2023年5月31日,农开裕鲲(甲方)、公司、河南恒沛、河南恒骁、王静、方淑红、王赫玺、王昱方签署《关于禹州市恒利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各方一致确认终止《增资协议》项下农开裕鲲享有的相关特殊权利约定。
农开裕鲲与公司签订的知情、限制股份转让及优先购买、共售、反稀释、 优先认购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农开裕鲲与王静签署的拖售权、最优惠待遇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已终止并视为自始无效。
公司搭建河南恒沛等员工持股平台时,尚无法律规范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进行规定,公司未就持股平台内部的管理制定任何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草案、章程或类似计划文件。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已在当年度一次性予以确 认,不会对公司未来业绩造成影响;若未来期间员工在持股平台的持股份额发生变动,则需在持股份额变动当期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对当期业绩构成影响。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能够有效吸引并留任核心人员,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因此,公司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未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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