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执法人员疑干涉经济纠纷“谁是违法者”
2006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12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第13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
2023年6月29日诸多网络媒体报道了题为石家庄执法人员疑干涉紧急纠纷引关注的文章,文章中提到近日媒体接到石家庄赵晓虎的实名反映信称,本人与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经过一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二审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间,突然接到裕华区有关单位电话,称让我撤销法院执行,不然追究我刑事责任。给我们全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此反映至媒体。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108民初4077号和二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冀01民终4467号。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零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亿邦万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7983.45元。二、驳回原告石家庄亿邦万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媒体进一步了解,在媒体报道的第二天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二审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胜诉的原告赵晓虎,却被石家庄裕华区公安局以虚假诉讼为由对赵晓虎刑事拘留采取了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很明显的两极法院生效的判决,石家庄裕华区执法部门办案人员对赵晓虎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赵晓虎批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值得深思。
这起离奇案件已经引起高层相关领导的重视,经过法律专业界人士认证,河南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恶意报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报案和相关的责任人是否得到依法追究,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保护,诸多媒体正在明察暗访,全过程跟踪关注随时报道。(李明)
来源: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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