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不分,广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执业ICU做胸部二级手术
原标题:医疗手术左右不分,广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执业ICU做胸部二级手术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执业医生超执业类别、超执业范围,中医执业ICU做胸部二级手术,左右不分……该医疗损害鉴定,有完整的病历记录及CT影像资料,超1年出不了结果(法定最长为60个工作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生鉴定中心”)居然把出不来结果怪罪于被鉴定人不配合,而被鉴定人在申请鉴定以前早就逝世了。

鉴定人已经逝世,又如何配合?
脑溢血入院,肺部功能受损死亡
2021年12月25日19时许,朱某香突发疾病,送到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抢救。入院检查颅脑CT:“右侧基底节放射冠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诊断为“出血性中风”;病历记录胸部:“胸廓对称无畸形,双肺呼吸运动对称,呼吸运动和呼吸频率正常,无胸膜摩擦感,双肺即诊清音,听诊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罗音和胸膜摩擦音……胸部CT无肺炎性改变。”这表明朱某香入院前肺部功能正常。
朱某香的儿子赵某某交了住院费办好住院手续后,2021年12月25日21时52分,一名护工将朱某香推入一个没有任何标识牌且无窗的封闭室内。第二天,赵某某才知道此处是该院的ICU。
根据朱某香病历档案资料:2021年12月26日进行了两次手术,分别是“锁骨下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二级)”和“动脉穿刺术(二级)”;27日也进行了两次手术,分别是“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29日进行了“暂时性气管切开术(二级)。
由于朱某香领取养老金需要拍照认证,2022年1月2日,赵某某进入监护室,看见母亲“气管切开处”部位血流不止,纱布被鲜血浸透,却无人处理,心如刀割。为避免母亲遭受更大伤害,赵某某愤然要求转院治疗。2022年1月3日,赵某某将昏迷的母亲转入花都区妇幼保健院。由于该院救治合理,母亲入院第二天明显好转,2022年1月4日母亲苏醒过来,意识清晰,能够睁眼辨别医生和亲人。但这时,患者肺出现“呼吸困难、胸腔积气、积血”等严重并发症,对原发病脑出血的治疗和恢复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2022年1月7日,朱某香呼吸功能衰竭,经妇幼保健院抢救无效死亡。
手术操作失误,中医师超范围执业做胸二级手术
赵某某为母亲办理后事后,将母亲在医院治疗的病历资料,请教业内专家查看病案情况,多位医疗和医学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医生在给患者施行胸部手术时居然都把部位搞错了——左右不分。
资料显示:医生在行“左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二级手术)时,竟然以“右锁骨中外1/3交界下的锁骨下窝作穿刺点”,造成“误伤胸壁血管及肺脏”的严重后果;在行“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手术)时,竟然在“右锁骨中线第2肋间”穿刺引流;在行“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手术)时,竟然在“右侧肩胛骨下角线第8肋间”穿刺引流。
“胸部手术,怎么会把部位都弄错了!”这引起赵某某极为愤怒。他在广州市中西结合医院病历中还发现记录:“双肺渗出,左肺不张并实变,左侧胸腔积液,考虑左侧锁骨下深静脉穿刺时误伤胸壁血管及肺脏引起。”
目前死亡诊断为“肺部感染、肺不张、呼吸肌疲劳”,导致患者呼吸系统功能迅速恶化,出现“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血气胸”等症状,最终导致母亲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由此,赵某某怀疑,母亲朱某香去世极有可能是由于广州市中西结合医院错误操作,造成肺部功能损害引起的。他在网上查阅为母亲做手术医生的资质,结果连他自己都难以相信——有的是中医资质实施胸外科手术,有的还查不到资质。
1.实施“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二级)”“动脉穿刺术(二级)”和“左上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医生陈某山,执业类别为“中医”,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凭常识也知道中医医师不能做胸外科手术;2.实施“左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一级)”术者谭某平,网上没有查到资质,(起诉后广州市中西结合医院提供其执业证书为心胸外科);3.实施“暂时性气管切开术”(二级)术者陈某行,网上没有查到资质,(起诉后广州市中西结合医院没有提供其执业证书)。上述三人既是手术操作医师,又是麻醉医师。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医院手术室管理规范》《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二级手术有一定风险、过程比较复杂、有一定难度,需要获得医疗临床相应资格后方可开展手术;手术实施者和麻醉师应是不同的人担任。而案涉三次较为复杂的二级手术实施者陈某山只是中医执业资格,陈某行网上查不到资质;案涉手术3位医生既是手术医师又是麻醉师。由此可见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给病人实施手术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职业规范。



手术实施者记录信息

对患者实施胸部二级手术陈某山执业证书为中医
“这纯粹是拿母亲当活体试验品练手呀?”在愤怒之余,赵某某想到母亲在医院气管浸血无人处理的场景,遂将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告上法庭,希望为母亲讨个公道,也想以此案引起世人关注。他也理解医疗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但作为白衣天使应尊重生命,规范执业,即使无力挽回生命,也应给予每位患者必要尊重和人文关怀。他起诉后,案涉法官与鉴定机构明显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让他欲哭无泪。
鉴定机构超1年不出鉴定结论
2022年3月7日,赵某某向法院起诉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22年4月26日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摇珠确定为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生鉴定中心”),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赵某某向鉴定机构缴鉴定费,华生鉴定中心承诺30日出鉴定意见书。
鉴定的核心内容为: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特别是胸部手术是否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失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近亲属手术签字明确同意的义务。患者虽然病逝火葬,但有病历记录和胸部CT影像资料,有专业医院知识的人,可以说一看就能得出结论,但华生鉴定中心超1年也没有鉴定出结论。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最高法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何况,鉴定机构承诺30日出鉴定意见书。
2023年5月19日(距委托鉴定日已一年多),赵某某突然收到一份名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听证会的通知书》,落款是法院公章,要求赵某某参加2023年5月24日15时3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469号6楼举行“听证会”,通知书上电话(020-388***10)赵某某拨打是鉴定单位。赵某某赶到现场,却只有鉴定机构人员,并没有看到法官。他感到非常气愤,当面向鉴定单位负责人指出:“我们委托鉴定的事项都是纯技术性的,有完整的病历档案记录及CT影像资料,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人一眼也可辩别,鉴定专家、鉴定单位竟然超期1年多不出鉴定意见?医疗鉴定开听证会的目的是在正式鉴定之前,目的是修正委托鉴定项目, 不是让鉴定机构代替法院听双质证答辩……”
针对鉴定机构严重违法违约,赵某某当场提出解除委托鉴定关系重新委托鉴定。华生鉴定中心同意解除,2023年5月26日向法院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


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告知书
对于终止鉴定原因华生鉴定中心的说法是死者不配合、原告干扰听证会过程。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原告质疑案涉医院医生超类别超范围执业,4次实施手术未取得原告明确签字同意,手术操作失误,左右不分,对母亲肺部造成伤害有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只需对医院的病例资料进行鉴定即可,本案不是文书和指纹鉴定,并不需要对被鉴定人现场采样,华生鉴定中心称鉴定报告出不来主要原因是死者不配合的说法有点“荒唐”,去世已经火葬的人又如何配合?
华生鉴定中心称:“原告严重干扰听证会”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提交的委托书,按要求交了鉴定费,提交了病历记录及影像资料,鉴定机构只需结合委托事项进行鉴定,根本不需要开听证会, 此案鉴定超期一年后开听证会,怎么也说不过去。鉴定是技术方面的,不是鉴定机构开听证会代替法院听双方质证答辩。该听证会的目的很明显,就是遮盖鉴定机构和法院延期违法行为,原告赵某某提出异议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正当的。
原审法院明显程序违法,隐匿证据造假,涉嫌判决不公
2023年7月17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5222号判决书(以下简称“5222号判决书”),让原告赵某某承担鉴定不能的后果,驳回原告赵某某等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资深人士认为,该判决书存在程序违法、隐匿被告严重违法违规的证据、明显违法剥夺原告重新启动申请鉴定的权利。
一、程序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赵某某没有收到审期延长通知,即使除去60日的鉴定期限,原审2023年7月17 日作出判决,严重违法超期8个多月。
二、隐匿被告严重违法违规的证据。原告赵某某起诉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核心内容有三方面:一是质疑中医资质的主治医生进行胸部手术都操作失误(左右不分),从而造成患者肺部损伤;二是质疑手术操作医生超范围执业、没有资质,手术师麻醉师为同一人;三是五次手术只有一次取得患者家属签字同意。以上这些凡是有利于原告赵某某诉讼请求最为核心内容的证据都不予记录、评判,作为判决书是不应该的,是明显的偏袒一方的硬伤,明显涉嫌枉法裁判。
三、涉嫌掩饰鉴定机构违法行为。对于鉴定机构超1年出不来鉴定结果的违法行为,5222号判决书解释为“受疫情影响”。这个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案涉鉴定事项,是根据死者的病历资料结合专业知识鉴定医院是否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等,是纯技术的,并不需要与人群接触,与疫情没有什么关系。况且签订鉴定委托书时(2022年4月26日),本身就处于疫情防控期,鉴定机构当时承诺是30个工作日出结果,并没有提出因疫情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因此,法院把鉴定机构1年出不来结果的违法行为归罪疫情,逻辑上难以成立。
四、原告赵某某申请启动重新鉴定法院拒绝明显违法。2023年5月24日,原告向华生鉴定中心提出解除委托鉴定,2023年5月26日,该中心向法院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鉴定出结果时间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为60个工作日,医疗事故鉴定为45个工作日。案涉鉴定机构承诺为30个工作日,实际超1年时间都没有出结果,严重违规。既然鉴定机构认识自己的程序违法,提出了终止鉴定,那么原告赵某某8次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合理合法,但均遭法院拒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最高法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3款规定“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无法提交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2款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华生鉴定机构延期超1年,明显存在过错。原告赵某某2023年5月24日针对鉴定机构程序严重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2023年5月26日华生鉴定机构向法院提交了终止鉴定告知书,到法院2023年7月17日判决,有近两个月的期间,完全有时间重新申请鉴定,法院却多次拒绝赵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而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导致朱某香死亡的后果,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明显的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不排除案件背后涉嫌审判权力寻租。法院审案程序不公正,不解决老百姓实际诉求问题,故意让程序空转,无修止折腾老百姓的审案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
五、为霸王条款保驾护航。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1款、《医师法》第2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1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第33条等法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师对患者进行了5次手术,仅1次经过患者家属赵某某签字同意,其他4次没有经过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法院以“重症医学科(ICU)入住知情同意书”为由,医方对患者实施手术不再另行签署同意书的认定,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知情同意书是明显的霸王条款。依据《民法典》第496、497条规定,每次手术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这是医方法定义务,不可以利用任形式免除,被告免责条款违法无效。而5222号判决书认为,案涉医院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合法。该判决书开了个不好的头,如果医院这么操作被认为是合法的,大处方、过度治疗将会如同开闸的洪水泛滥成灾,不但老百姓难以承受,国家医保账户也将被医院掏空坍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强调指出,“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来,最高院院长强调,围绕“公正与效率”,深化“程序空转”的治理,让诉讼程序“不反复”,人民群众“少折腾”,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我们殷切希望案涉法官能牢记总书记指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审判。原告赵某某已经上诉,案件后续如何发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
来源:脉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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