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最新索赔消息,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贵州百灵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6月5日,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经查,你公司于 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 示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5亿元。你公司触及 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 姜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牛民、财务总监李红星,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贵州百灵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002424贵州百灵,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贵州百灵违规依据:
2024年6月4日贵州百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姜伟、牛民、李红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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