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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拥有保险,就可以欠债不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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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保今日说保 2018-02-09 17:20:33 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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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看到有保险业务员宣传,保险具有避债的功能,即使欠了一屁股债,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你的保险单。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们先看看部分业务员说的保险能避债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保险金的给付。

在《合同法》第73条中也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讨债,但是如果这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那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了。  

啥叫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呢?最高人民法院有做出过解释,其中人寿保险就属于债务人专属债权之一!

这么看来,好像人寿保险确实可以避债,法院也没有办法强制执行?

但是,浮生君可以负责任的说,这种所谓保险避债的功能被严重夸大了!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2014年6月在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原告是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王勇、丁转、赵立学等一长串人员。

案件的经过有些复杂,我简单地来描述一下。主要就是邹平县三宝畜牧公司要向当地银行借款1000万,找到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公司来进行连带责任担保,财昌融资担保公司说担保可以呀,但是如果你逾期未还钱,我先代偿,你得连本带利还给我(每日万分之六利息)。同时财昌融资担保公司让其他被告(包括王勇)对邹平县三宝畜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如果觉得描述太复杂,直接看图: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剩余的67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这不是本文的重点。重点在于被告王勇、丁转、赵立学、李翠霞、王文波、孙红霞、王文东等人投保的人寿保险被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取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这貌似和部分业务员宣传的人寿保险具有避债的功能并不相符。那这些被告投保的是什么险种呢?

从这些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保单来看,多说都是在2012年之前投保的。也就是说,投保行为和该案所涉及的债务问题其实没有任何关系。

从受益人来看,有的保险指定了受益人,有的保险则没指定受益人,但也都被强制执行了。

所以,这11张保单之所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是因为它们都属于“理财型”保险,比如这11张保单就都是分红型保险,同理,万能型保险、增额终身寿、年金保险都带有理财性质。

这些保险并非出于保障的目的而投保,或者说保障的成分很弱,更多是出于理财规划的角度考虑,而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收益。尤其是理财型的保险,非投保人生活所必需,其根本性质应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那么,如果投保的是保障型保险,是否能因为偿还债务而被强制执行呢?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普通寿险在投保时都是出于人身保障的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以不强制执行为原则。但是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有身故责任的保单未指定受益人,被保人身故后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则这部分保险金是属于被保人的,如果被保人生前有债务,则保险金将用来偿债;

投保人存在恶意隐匿财产的行为,明明有资金可用来支付治疗费用,却拒绝偿付对他人的债权,这种情况保单也会被强制执行。

因此,人寿保险避债的功能并没有吹嘘的那么神奇,在浮生君看来,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债务隔离”,简单点理解就是父债子不还,如果父母投保保障型保险,并指定子女为受益人,而且在投保时不存在恶意隐匿财产的行为,纯粹出于保障考虑,那么保险金因唯一给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不承担父母的债务。

这涉及到保险信托的知识,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果希望通过保险来实现债务隔离,则无论是投保人、被保人还是受益人都需要合理进行设计,不能随意设定。

保险可不是支持大众躲避自身债务的温床,如果简单的认为买了保险就能避债了,欠债也可以不用还了,那还不如逃向海外避债来得实在!

我是浮生君,一个客观、专业、有温度、有态度的保险自媒体人。请关注我的财富号今日说保,让我把专业带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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