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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新版会费收缴办法:入会费2万元,年会费2万-60万划分不同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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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募积募 2018-04-17 11:35:24 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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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日,中基协发布新版《会费收缴办法》,会费分为入会费、年会费,其中入会费2万元,年会费根据不同会员类型划分不同的会费标准。


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1、会费分类


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


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2、会费标准


1、入会费:2万元


2、年会费


■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年会费分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个档次。


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其中计算结果<10万元的,按照2万元缴纳;10万元≤计算结果<2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缴纳;20万元≤计算结果<60万元的,按照20万元缴纳;计算结果≥60万元,按照60万元缴纳: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计算;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计算;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计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计算;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2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六)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 联席会员


联席会员按其所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和相关基金服务业务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其中计算结果<10万元的,按照2万元缴纳;10万元≤计算结果<2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缴纳;计算结果≥20万元,按照20万元缴纳。


联席会员的基金销售业务年会费按其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的2‰计算。


联席会员其他的基金服务业务年会费按照2万元缴纳。


■ 观察会员:2万元


■ 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当协会会费收支出现收不抵支时,境内的特别会员可以缴纳特别会费。


3、会费缴纳


入会费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缴纳。缴纳入会费后,协会对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 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会员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4、会员服务


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 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

■ 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制订;

■ 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 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

■ 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

■ 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 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办法原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费收缴办法


(2012年6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5年6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临时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8年3月2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自律和服务职责,规范协会会费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收缴会费】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会费收缴工作,会费依法用于履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进行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协会为会员提供以下服务: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培训;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制订;对会员进行自律检查,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诉处理,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协会《章程》确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条【缴费原则】协会会员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行使会员权利的前提。


第四条【会费】会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入会费在申请成为协会会员时缴纳。成为协会会员后每年缴纳年会费,缴纳入会费的当年不用缴纳年会费。


第五条【会费收支管理】会费收支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由会长办公会编制,由理事会批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六条【入会费标准】各类会员入会费2万元。


第七条【普通会员年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会费分为2万元、10万元、20万元、60万元四个档次。按下列缴纳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缴纳。其中计算结果<10万元的,按照2万元缴纳;10万元≤计算结果<2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缴纳;20万元≤计算结果<60万元的,按照20万元缴纳;计算结果≥60万元,按照60万元缴纳:


(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计算;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或者经核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按照上年度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的2‰计算;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上年度基金托管业务收入的2‰计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买卖股票、债券、期货和期权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2‰计算;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为股权等低流动性资产的,按照上年度备案的实缴基金规模缴纳: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年会费为2万元;2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年会费为10万元;100亿元(含)至300亿元的,年会费为20万元;300亿元(含)以上的,年会费为60万元;


(六)普通会员从事基金服务业务的,其基金服务业务按照联席会员会费标准计算会费,合并缴纳。代表附属机构入会的普通会员在计算应缴纳的年会费时应当合并计算附属机构的基金管理收入和基金规模。


第八条【联席会员年会费标准】联席会员按其所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和相关基金服务业务分别计算,合并缴纳。


其中计算结果<10万元的,按照2万元缴纳;10万元≤计算结果<2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缴纳;计算结果≥20万元,按照20万元缴纳。


联席会员的基金销售业务年会费按其上年度销售业务收入的2‰计算。


联席会员其他的基金服务业务年会费按照2万元缴纳。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会员所管理、托管和销售的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参照基金业务计算会费缴纳标准。


第十条【观察会员年会费标准】观察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


第十一条【特别会员年会费标准】特别会员年会费为2万元。当协会会费收支出现收不抵支时,境内的特别会员可以缴纳特别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减免】当协会上年度收支结余超过本年度预算支出一倍以上时,协会可以对经营亏损的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或者对所有会员的年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个别会员会费减免】符合以下情形的个别会员,协会可以对其缴纳的会费进行减免:


(一)对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根据国家扶贫政策有关规定,会员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均在贫困地区的;


(三)因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而导致缴费困难,向协会提出减免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自律规则规定减免的其他情形。


对本条规定的会员会费减免的具体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特别会费】协会决算出现收不抵支情形时,协会可提请理事和监事所在的会员单位以及其他会员单位自愿认缴特别会费弥补会费收支差额。具体方案由会长办公会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会费提高】协会决算出现收不抵支,而且特别会费不足以弥补协会决算收支差额时,会长办公会应当制定提高会费标准的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十六条【缴纳时间】会员入会费应当在提交入会申请时缴纳。缴纳入会费后,协会对申请人的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年会费应当在收到协会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缴纳。


同一年度内出现会员类型调整的,会员会费按孰低原则缴纳。


第十七条【缴纳账户】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向协会会费收缴专用账户缴纳会费。协会向会员开具国家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八条【会费收缴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的,协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协会再次发送缴费通知,并对会员代表人予以警示;


(二)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协会在协会网站对欠费会员机构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协会按照纪律处分程序,暂停其会员资格,禁止其他会员与其开展业务;


(四)逾期两年以上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不得再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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