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快递员用自己的身份证替客户实名?最高罚款10万!
知法守法,快递员万不可抱任何侥幸心理。
ღ来源:信息时报
ღ微快递整理,原文标题《快递员用身份证作假最高罚10万:寄件人身份不实不得收寄件》。文中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立场,仅供参考
首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已经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了寄件人身份不实快递企业不得收寄件。信息时报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广州仍有快递员用自己的身份证录入快件信息的情况。对此,广州市邮政管理局表示,对于快递员用身份证充当寄件人的作假行为,最高可罚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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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寄件人身份信息人证合一
对于不落实实名收寄的快递企业和快递员,广州市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未实行寄递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将对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具有直接责任的快递员则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快递员未按规定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对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而是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充当寄件人作假的情况,将按照《反恐怖主义法》对该快递员所属企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涉事快递员处罚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表示,将加大寄递实名制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寄递实名制度的认识。“我们会加大检查力度,对于后台登记的寄件人身份信息与快递运单上填写的寄件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认定为未实行寄递实名制的行为,将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寄件人身份信息‘人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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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建立与公安系统对接机制
同时,邮政管理部门还将与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研究建立寄递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的对接机制,利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对寄递客户身份进行比对,推动寄快递实名制的真正落实。
据广州市邮政管理局介绍,《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寄件人、收件人以及寄递物品的基本信息,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为邮政管理部门在监督实名收寄制的落实上有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则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检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广州市邮政管理局表示,将落实《快递暂行条例》的上述规定,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有关寄递实名制的安全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实名寄递制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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