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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亏股天通股份被责令改正5高管被警示 2022定增募2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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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4-09 19:45:09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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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600330.SH)关联方,天通股份未披露。2022年至2024年,天通股份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天通股份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美兴光电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5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000万元到-17,0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7,000万元到-22,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代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868,686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90元,共计募集资金2,344,999,991.4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13,224,999.96元(含税总额为人民币13,724,999.96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331,774,991.44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不含税)7,355,923.8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24,695,954.3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05号)。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披露。2022—2024年,你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关于对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潘建清、郑晓彬、潘正强、芦筠、冯燕青:

我局在对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检查中发现:2021年至2024年,徐州同鑫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美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光电)和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披露。2022—2024年,公司与美兴光电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清、董事长郑晓彬、总经理潘正强、财务总监芦筠、董事会秘书冯燕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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