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某员工被罚 借账户炒股19年不赚反亏476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5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迟伟)。经查明,迟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涉案期间,迟伟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迟伟实际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计算,亏损4,762,050.69元。
天津证监局认为,迟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迟伟处以25万元罚款。
天津证监局于2024年11月披露的关于对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迟伟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天津证监局决定对迟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迟伟)
当事人:迟伟,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迟伟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迟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迟伟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05年8月至2024年2月,迟伟实际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经计算,亏损4,762,050.6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迟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迟伟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何潇)
财经号声明: 本文由入驻中金在线财经号平台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金在线立场。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时提醒网友提高风险意识,请勿私下汇款给自媒体作者,避免造成金钱损失,风险自负。如有文章和图片作品版权及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