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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期货陕西分公司收警示函 属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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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7-31 16:00:19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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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 陕西证监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刘浩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期货陕西分公司”)员工刘浩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光大期货陕西分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光大期货陕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刘浩在光大期货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刘浩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光大证券2025年年度报告显示,光大期货是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经査,你分公司员工刘浩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违规行为,反映出你分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4日

关于对刘浩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刘浩:

经查,你在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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