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新股“三高”,IPO发行制度须深化改革
春节前夕,中国证监会迎来第十任主席。此前,每当有新的人员履新证监会主席职务,业内人士往往会纷纷寄语,或提出建议,或指出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或上书新任证监会主席。此次也一样。毋庸置疑,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众多的问题,对于新任证监会主席而言,有必要关注新股“三高”发行特别是极端超募现象,并对IPO发行制度深化改革。
在资本市场众多制度中,新股发行制度以及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最受瞩目,其改革的次数也最多。其中,又以IPO制度改革为甚。夸张点说,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史,也是IPO制度的改革史。而且,此前新股发行曾多次暂停,每一次IPO暂停的背后,都伴随着IPO发行制度的变革。
注册制实施后,“三高”发行再现。高发行价格、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也再次引起市场的质疑与诟病。其实,对于新股“三高”发行,市场并不陌生。多年前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改革,就曾出现过“三高”发行的现象。此后,在23倍发行市盈率高压线下,“三高”发行才慢慢从市场上消失。
由于资本市场有炒“新”情结,高发行价格特别是超高发行价格与高发行市盈率,意味着新股上市后,新股炒作的风险加大,也不利于新股股价的稳定。高超募现象,将导致市场宝贵资源被浪费,以及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遭扭曲。而且,新股普遍出现“三高”发行,也会对市场资金面产生压力。
另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注册制下的新股“三高”发行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发行人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保荐机构为了获取更多的保荐费用,不仅对于“三高”发行听之任之,甚至不排除对于“三高”发行发挥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一切,显然为市场所不容。
注册制下新股实行市场化发行,虽然新股发行规模、价格、节奏等由市场决定,强化市场约束作用。但是,像发行价格与发行市盈率的高低等,也须有个“度”的问题。任由“三高”发行横行市场,特别是机构为了获得配售资格盲目报高价的行为,无疑也需要进行纠偏,这也是IPO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
防止注册制下新股的“三高”发行特别是超高价发行现象,就应该对于新股询价机制与配售机制进行改革,这也是IPO改革的重中之重。
目前的新股询价机制,在机构报价并确定发行价格后,获得配售资格的机构,即使其报价离谱,也会获配一定数量的新股。如果报价太低,则会失去配售资格,这也会导致参与询价的机构报高价。否则,就会有“出局”的风险。这也是“三高”发行的市场基础。
客观上讲,注册制下新股出现“三高”发行是不可避免的。但超高价格、超高市盈率、高超募现象显然不应提倡。为了抑制机构盲目报高价的冲动,个人以为需要对配售机制进行改革。
个人建议,机构参与询价时,所有机构报价的中位数作为新股发行价格,报价在中位数以下的机构,将失去配售资格。报价在中位数以上的机构,按照其实际报价与申报数量,实行比例配售。报高价的按高价配售,报低价(不低于中位数)的按低价配售。
如此,参与询价机构的研究能力与定价能力将受到考验。高价配售的机构,有可能开盘即遭遇“破发”的风险。低报价的机构,则有可能赚得盆满钵满。如此,所有配售机构的命运将不再相同。有的亏损,有的获利。毫无疑问,此举将倒逼参与询价的机构谨慎报价,不再盲目报高价。也将倒逼参与询价的机构提升研究能力与新股定价能力。否则,不仅无法获取新股红利,反而有可能遭遇被新股“反噬”的后果。
当然,按实际报价配售,同样不能排除新股“三高”发行的一幕,这也是难免的。如果是出现超高价与极端超募现象,个人以为有必要进行行政干预。一是,超募金额占拟融资额50%以上,或者超募金额超过10亿元的,应将超募金额的80%用于今后的股份回购,且回购的股份应予以注销。二是,对保荐机构的保荐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即按照发行规模,保荐机构收费一定的保荐费用。保荐费用与融资额挂钩的做法,容易引发保荐机构盲目鼓吹、宣传发行人的冲动,也容易引发新股高价发行。
个人以为,对IPO发行制度进行如此改革,将更切合A股市场的实际,也能抑制极端“三高”发行的现象出现,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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