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4月14日发布《关于对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51号)。
当事人包括:菲达环保(600526.SH)、董事长吴刚、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汪艺威、财务总监朱叶梅、董事会秘书郭滢。
经查,公司存在两项违规:一是开展保供业务实质属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但未建立相应制度,亦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内控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用印审批不规范、业务资料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2.1.1条、第4.1.1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相关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信息披露及忠实勤勉义务相关规定。
据此,上交所对公司及上述五名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其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事及高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切实提升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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