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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支付案款1.9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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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财经网号外财经网 2020-12-31 10:00:06 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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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0-11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20)浙 01 执 509、793 号《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浙 01 执 509 号执行案的相关情况 (一)执行案件的由来 该案因原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与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压力容器”)、周建灿、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重整后更名为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洛斯”,重整后更名为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纯、汪银芳、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能燃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7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财招商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中财招商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作出(2020)浙民终 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详 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二)《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 (2018)浙 01 民初 4553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财招商已向杭州中院 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杭州中院通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 196,327,264 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 263,727 元。 2.《执行裁定书》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以人民币196,590,991 元及债务利息为限)。 (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内汪银芳、周纯、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款项人民币 65,706,148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3)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公司、汪银芳、周纯、章藕莲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二、(2020)浙 01 执 793 号执行案的相关情况 (一)执行案件的由来 该案因原告金尧与被告周纯、汪银芳、高敏、公司、蓝能燃气、金盾消防、金盾压力容器、格洛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集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披 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尧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金尧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作出(2020)浙民终 14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 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详见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 (二)《执行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1.《执行通知书》 (2020)浙民终 144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尧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 制执行,杭州中院依法立案执行。杭州中院通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案款人民币 77,402,540 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3)支付执行申请费 144,803 元。 2.《执行裁定书》: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周纯款项人民币 77,547,343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作为周建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周建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款项77,547,343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公司在上述一、二项内周纯、汪银芳、章藕莲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款项 38,846,073 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4)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周纯、汪银芳、章藕莲、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就该两宗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经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截止目前,最高院尚未就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作出裁决。 2.公司认为上述两宗案件对公司的执行条件尚未成就,主债务人等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标的金额和期限均未明确,本案不应对公司采取执行措施,公司已经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截止目前,执行异议尚在审查过 程中。 3.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有财产被杭州中院强制执行,但后续存在被强制执行 的 风 险 。

公 司已 于 2019 年 年度 报 告 中就 该 两 宗 案 件计 提 预 计 负 债 118,512,008.00 元,后续是否继续计提尚需根据公司的再审申请结果确定。如果公司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后续将继续计提部分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将根据法院的执行结果确定;如果公司的再审获得最终胜利的,则该两宗案件将终结执行,公司 2019 年度已计提金额将冲回计为公司利润。因此,该两宗执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再审申请结果及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0)浙 01 执 509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2.(2020)浙 01 执 793 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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