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益健全的大背景下,融资渠道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民间借贷也逐步发展运用到了多个领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根紧缩的现实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民间借贷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随意性,伴随着很大的资金风险。
(一)民间借贷经常发生高利贷谋利情况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法律法规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很多人就借这种资金借贷行为放“高利贷”来获取高额利息,而且这种民间借贷手续还简便快捷,不用担保抵押,不用书写借据,能够非常迅速的解决资金短缺压力,也就使得很多借贷人明知利息较高也不得不利用这种“高利贷”来缓解资金不足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将无法运用法律的武器予以保护。因此,一旦这种资金借贷行为发生法律纠纷,就会导致出现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社会稳定行为。而且,由于这种民间借贷利息特别高,经常会出现很多借贷人无法偿付巨额利息的情况,而能够放“高利贷”的资金借出人,在追讨资金过程中,也时常会采取暴力胁迫等一些非法的手段,逼迫借贷人偿还借款,所以经常会出现借贷人因为偿还“高利贷”而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等情况,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程度的不良影响。同时,很多获取高利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都是私人行为,随意性很强,没有一定的约束,因而也就经常会发生一定的借贷风险,如果是企业借贷,不仅会使经营成本增加,甚至如果经营不善会导致无法偿付高息借贷资金,出现破产或者倒闭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高利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利率一般都是金融结构基准利率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会使金融秩序受到严重的影响,制约国家对于货币政策的监管和金融体系发展的调控。
(二)民间借贷会影响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相比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一种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的自发融资手段,资金交易行为非常随意,金融主管部门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能,而且目前也没有健全、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监督约束机制,既不能监督管理民间借贷的资金交易行为,也无法科学、合理地控制民间借贷的利率设置,一定程度上就使正常的金融秩序遭到了破坏,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三)民间借贷有悖于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由于是民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资金流无法科学的预测和有效的掌控,甚至有很多人从国家金融机构贷款后用于发放民间借贷资金,而且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很多,造成国家无法对货币政策进行科学的宏观管理,使得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于国家的行业监管、政策引导、市场把握之外,也使得盲目放贷、高息放贷、私相授受等情况时有发生,民间的资金融通对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不仅导致民众对金融政策和国家利率满意度、信赖度的缺失,而且也使国家对金融市场和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手段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四)民间借贷影响了经济社会的稳定程度
由于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履行健全完备的借贷手续,在亲朋好友、邻里同事之间发生的比例较大,而且很多都是以口头约定或者简易借据的形式从事资金交易行为,许多的借贷字据都不是十分规范、科学,有的只是简单的写上了借贷金额、借贷日期和借贷姓名,至于借贷资金的用途、利率、货款期限和偿还方式等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因此,一旦发生资金借贷风险,就无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比较自由随意,可控程度低,科学性差,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洗钱、诈骗甚至非法集资、敛财的媒介,尤其是近年来很大地下钱庄都利用民间借贷来进行疯狂的洗钱转移非法资金。再就是如前所述的不当手段追债,使得借贷人由于无力偿还或者暴力追讨而发生恶性事件,或者有的借贷人逼迫举新债还旧债,陷入债务偿还的恶性循环,影响社会稳定和团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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