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晓彤的天然呆奶茶店事件,学习开店要避开哪些雷
近日关于女明星关晓彤的“天然呆奶茶店”事件,将于7月8日开庭审理。又是一桩明星参股代言引发的经营事件,以其为参照物,我们来学习开店要避开哪些雷,首先来看看股权架构: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关晓彤的父亲关少曾100%持股的彤梦心缘(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占股35%),与成都添好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占股65%)于2020年8月18日共同投资了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呆”。从下图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经营模式为经销代理、自由连锁,加盟费用39万起(金额仅为参考)。


学习点:此处特别重要,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创建网站,做成上述类似广告描述内容的,要注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的要求: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即,一句话避雷:商业开展,本就无法保证成果,尤其利用代言人来“吸金”的介绍。上图关晓彤在招商加盟的正中央,是该加盟店的官网介绍截图。根据信用中国显示,2021年03月30日天然呆因此被锦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0元。
根据企查查显示,该公司近期有2起案件均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起诉:

而在不久前2022年5月24日,因该公司于2021年2月7日首次对外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后,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在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被成都市商务局处罚30000元。(数据来源:信用成都、企查查)

学习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特许人将其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此处对于关晓彤而言,她应该要警惕了,可惜前后两次行政处罚均未引起代言人对运营管理的重视。

关于运营管理
从上图中可看出,四川至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膳”)曾投资60%给成都吉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监事张敦平所在的成都添好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了天然呆65%的股份。以其品牌运营管理来看,关晓彤代言的奶茶品牌是由至膳负责运营。
至膳的运营模式
明星引流,明星路演,借助明星代言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
至膳的目标
不是获客终端消费者,而是全国的加盟商。
对于明星而言,他们只需要“露脸”,配合出席几场加盟会,即可把钱给赚了,至于经营管理是否参与,根据天然呆在社交平台的官方账号“天然呆NATURALV ”近期发布的声明来看,是零参与。

学习点:明星代言并不会影响餐饮的口感,餐饮加盟重在运营支撑与美味,参与代言的明星理应在代言期间谨慎了解所代言的产品或者项目如何运营,要对消费者做基础的信赖保障,因为加盟商会因为明星而选择加盟,最后出了问题明星为了自保甩出“从未参与经营管理”,就相当于你代言了一款产品,最后说我不了解它的品质一样,是甩锅无赖行为。
明星代言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如果明星明知代言存在不实仍然为其代言,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如果事实证明明星的代言确实有诱导和误导顾分,代言的明星应该要承担责任。
(2)如果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作为彻头彻尾的吃货,围观了无数明星代言餐饮,刨去“明星”二字,我们自己作为消费者,经常爱去的餐饮店有哪些特点?
(一)好吃,美味,价格合适;
(二)离得不远;
(三)品质信得过。
综述:“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代言活动有明确规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切实履行文艺工作者社会责任,努力创作品质优良、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代言作品。”明星代言任何产品或者加盟项目,首先要对产品或者项目有了解,出了问题甩锅“我只出了一张脸未参与经营管理”,但对于消费者和加盟商而言,他们是冲着明星才去消费、才去加盟,对于他们来说,明星代言等同“已知该产品不错,已知该加盟项目靠谱”。明星的星途确实大多不长,但也要珍惜自己的名声,明星自己就是一张活招牌,要有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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