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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GP并非不能集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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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金融论坛结构金融论坛 2021-03-03 10:18:53 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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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母基金研究中心

作者 | 母基金研究中心

编辑 | 泰德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有政协委员向证监会提出了不少与股权投资行业相关的提案。

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信息称,已圆满完成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关于建议、提案的答复中,透露出多个重要政策信息。同日,证监会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也就市场热点回答提问。

周末又有重磅!母基金研究中心整理出这些重点:

  • 《关于中基协可考虑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提案》

关于适当放宽基金管理人登记条件,提案提出在满足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会可以考虑允许同一实控人新设同一类型的基金管理人。

对此,证监会首先明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均未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同一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按中基协自律规则,在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的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可申请登记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效率,提案提出协会可考虑设立服务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咨询团队,保障相关咨询问题能在24小时内得到有效解答。

证监会表示,由于私募基金行业体量大且业务模式复杂,私募基金咨询服务仍与行业期待有一定差距。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指导基金业协会完善私募登记备案制度,改进私募基金咨询服务,提高市场满意度。

此外,关于“进一步优化填报系统,减少重复填报信息”问题,证监会表示,已指导基金业协会尽快完善相关系统建设。“目前基金业协会正在进行系统改造,减少私募机构相关信息重复报送。”证监会称。

从证监会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证监会、中基协都在积极行动,更好促进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私募行业关注已久的私募监管新规自今年开始正式实施。

《规定》中明确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私募基金已正式进入严监管时代。

通过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本次正式发布的《规定》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的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相似表述等。

此外,在募资中,政府出资也不能成为投资机构背书、增信的宣传手段,为募资也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对于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而言,确实存在一些乱象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刮骨疗毒”。但我们完全相信,严监管下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很可能会比以前发展得还更好。

春节后首个周五(2月19日),中基协连发7张“罚单”,其中亦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本次中基协的“重拳出击”也体现了监管层的治理决心,对于一些私募共性问题如与子公司办公场所不隔离、风控兼任两机构财务等,GP们要注意规范了。

  •  《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建议》

证监会在回复中表示,目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已初步迈上规范发展的轨道。截至2020年6月底,34家区域性股权市场共有挂牌企业3.11万家,展示企业11.48万家,托管公司4.73万家,累计实现股权融资0.23万亿元。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这些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同时也要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基础比较薄弱,自身业务模式不够成熟,股权融资功能不强,还存在着市场生态不完善、部分地方支持性政策尚未配套落实等问题。

目前,证监会支持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促进融资端和投资端平衡发展。

“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我会正在稳步推进该项工作落实。为支持创投行业发展,鼓励投资者参与,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投资者,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征增值税等。”

  • 《关于加快建立民营企业直接融资长效机制的建议》

证监会在回复中表示,对于大部分建议,证监会及相关部委已形成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其中部分事项已经落地落实或正在推进过程中,还有的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考虑。 

关于适当放宽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渠道,下一步,将修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放宽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的限制,进行研究论证。该法修改工作已经纳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正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 《关于制定发布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提案》

证监会表示,制定新三板条例既是贯彻落实、补充完善《证券法》,完善新三板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实施的制度保障,并最终构建起包括《证券法》、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三板业务规则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系统、完整、全面的新三板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待内容成熟后,将尽快上报国务院,并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2月26日,新三板转板上市细则已经落地。

对股权投资行业来说,转板制度无疑是一大“解套”和退出的利好:曾经因流动性枯竭而被新三板“套住”的投资机构,或将有望“解套”,盘活新三板资产。

对新三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无疑是为股权投资行业退出端的纾解添薪。

  • 证监会回应:全面推行注册制时间表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市场对此高度关注。那么,全面推行注册制有没有时间表?

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就此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回应了央视财经记者:证监会在注册制上采取试点先行,目前在试点上先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情况在市场上稳步推行。

全市场的注册制改革,对中国股权投资行业来说,意味着退出大时代,要开启了。

除退出端持续火热之外,当前VC/PE行业也迎来了保险资金和银行资金入场做LP的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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