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索赔: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投资人获赔
微信公众号“公义之星”雷股索赔案例研究,北京文化(000802),1998年在深交所上市,自2013年起,公司启动向影视娱乐业转型,通过整合娱乐产业上下游资源,搭建多位一体的泛娱乐产业链。2021年11月3日,北京文化公告收到北京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梁律师提示:2024年6月,北京文化投资者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书,凡自2019年3月22日(含)至2020年4月28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0年4月28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申请赔偿,追回投资损失。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重大性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条,认定北京文化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1、北京文化相关财务报告中虚增收入部分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8.2%,虚增利润部分占当期净利润的58.94%,属于严重违法信息披露,影响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的行为。2、北京文化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更正后,公司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2020年4月30 日、5月6日)收盘价下跌约10%、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交易所规则已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市场反应明显,而同期深证综指在上述交易日稳中有升。可见,北京文化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对于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对投资者的购买意愿亦造成较大影响。
关于交易因果关系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北京文化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故对于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买入北京文化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推定该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因果关系。
关于损失因果关系认定
北京金融法院认可投资者的损失还受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结合投资者交易情况进行扣除。此外,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北京文化公司发布的一系列重大利空公告所涉相关事件对公司的股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应当相应减轻北京文化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因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在投资损失中应予扣减比例为10%。
注:(1)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文章内容主要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3)本文观点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
财经号声明: 本文由入驻中金在线财经号平台的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中金在线立场。仅供读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同时提醒网友提高风险意识,请勿私下汇款给自媒体作者,避免造成金钱损失,风险自负。如有文章和图片作品版权及其他问题,请联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