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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300091)索赔: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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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义集结号公义集结号 2024-12-20 20:30:59 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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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公众号“公义之星”讯,近日,金通灵公告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01民初2864)显示: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梁律师提示:此次《民事裁定书》有望对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案加快进程,符合条件的适格投资者可申请索赔挽损。股票索赔的是历史法定损失金额,与目前是否持有股票没有关系

  金通灵披露的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虚假陈述实施日为金通灵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因金通灵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闭市后发布,故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4月26日

  2023年6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4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南京中院裁定书显示金通灵权利登记的条件:

  1、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

  2、2018 年 4 月 26 日(含)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含)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含)期间卖出。

  注:(1)索赔条件及诉讼时效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2)文章内容主要参考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3)本文观点不向投资人推荐股票,投资者请自行承担投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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