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略咨询:评《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的破局意义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开发区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同时一揽子废止宁波、温州、杭州、萧山4部经济技术开发区旧条例。这不是一次简单的法规更新,而是浙江以省级统一立法的方式,对全省开发区治理体系进行的一次系统性重构。在全国开发区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当下,浙江此举的示范价值值得深入审视。
一部条例何以值得如此关注?数据是最有力的注脚。浙江开发区贡献了全省超五成外贸进出口、超六成实际使用外资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超七成规上工业总产值——这意味着浙江经济的大半壁江山,实质上是“园区经济”。开发区强则浙江强,开发区的制度瓶颈就是浙江发展的天花板。然而长期以来,浙江各开发区只有宁波、温州、杭州、萧山等地方性条例,立法层级不一、规范尺度各异、制度接口不通,制度碎片化格局已经不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此次以省级统一条例取代四部地方旧法,本身就是治理体系整合的重要一步。
从内容架构看,6章36条的精练篇幅背后,是浙江对开发区改革核心命题的精准回应。
一、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的破冰是这部条例最大的亮点。条例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为县级及以上政府派出机构,同时推动“逐步剥离社会事务职能”,这意味着从政策倡导升格为法定要求。过去各地虽然都在喊“聚焦主责主业”,但缺乏刚性约束,社会事务一有压力就往管委会身上压,导致“减了又加、剥了又裹”。立法层面的明确表态,为管委会轻装上阵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之配套的经济管理权限清单制、委托市场化运营机制、动态人事薪酬体系,则构成了“管委会+公司”模式的法律框架——不再是各地自行探索的先行先试,而是有法可依的制度安排。
二、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的确立则是另一大突破。条例明确对低效、不达标开发区建立整改退出机制,这在省级立法中具有突破意义。长期以来,开发区“只进不出”“只建不撤”是全国性顽疾。一些园区设立多年、亩均产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却因各种利益牵绊而无法退出,占据着稀缺的土地和政策资源。浙江将退出机制写入条例,是对“铺摊子”思维的立法纠偏。当然,退出标准如何量化、整改周期如何设定、人员安置如何保障,仍需后续配套细则跟进落实。但方向已经明确——开发区不是“铁饭碗”。
三、发展导向
发展导向的锚定同样意义重大。条例将开发区的功能定位聚焦于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未来产业三大方向,并以数实融合、科创平台、产业链招商、绿色低碳等关键词勾勒出发展路径。这一设计的深意在于:以立法形式划定开发区“该干什么”,同时也划定了“不该干什么”。过去一些开发区什么项目都接、什么产业都做,产业生态无从谈起。浙江此次通过法规明确产业导向,实质上是对开发区招商和产业发展的一种法治化约束。
四、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的升级同样不容忽视。建立国家级开发区直联机制、涉企一站式服务、低效用地再开发、市场化投融资支持——这些条款回应的是开发区一线最迫切的呼声。尤其是“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法律支撑,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的浙江而言,几乎是开发区未来空间增量的关键出路。不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转而向存量要效益、向亩均要产出,这与浙江自2006年以来持续推进的“亩均论英雄”改革一脉相承。
当然,一部条例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难点往往在于利益调整。社会事务剥离后,原有人员编制如何消化?分类考核体系能否真正替代GDP导向的惯性?市场化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否避免“换汤不换药”?这些问题考验的不是立法技术,而是改革执行的决心和智慧。
放在全国开发区改革的版图中看,浙江此次立法的标杆意义至少有三重:
一是以省级统一立法终结了“一区一法”的碎片化治理,为全国提供了制度整合的范本。
二是将改革实践经验固化为法规条文,使开发区治理从“红头文件推动”走向“法治轨道运行”。
三是在退出机制、权限清单、市场化运营等关键改革环节实现了立法突破,为其他省份蹚出了路子。
回望历史,1984年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全国首批国家级经开区获批设立,浙江经济率先在改革开放中破冰而出。四十多年后的今天,浙江又以一部条例为开发区的未来发展奠定了法治底座。从“政策特区”到“法治高地”,这一步跨越的不仅是治理工具的升级,更是发展理念的进化。当全国开发区都在寻找转型的路标时,浙江交出的这份立法答卷,或许正是那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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