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IPO预沟通程序要点
其中,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至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为审核静默期。在审核静默期内,审核中心不接受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的咨询沟通。
申报前的预沟通
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深交所审核系统“咨询与沟通-预沟通”栏目提交预沟通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指南1号第九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申报前预沟通的业务问题,主要包括:
在审项目的业务咨询和项目沟通
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首轮审核问询函发出后,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审核问询函中预留的审核人员的录音电话直接进行沟通或者通过审核系统“咨询与沟通-业务咨询和项目沟通”栏目申请书面沟通、视频沟通或者现场沟通。(界面如下图所示)

指南1号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首轮问询函发出后沟通的业务问题,主要包括:
(一)对审核问询问题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二)在审期间发生新情况,可能影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
(三)其他需要沟通的重大疑难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2期)指出:为提高市场主体沟通咨询便利度,本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业务咨询沟通》,进一步简化预沟通咨询程序。预沟通程序要求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工作要求,将创业板预沟通制度扩展至主板。
二是申请人可自行选择沟通方式。现场、视频沟通无须以书面沟通作为前置条件。问题复杂、确需当面沟通的,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审核系统预约现场、视频沟通。
三是预沟通内容、材料无须经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质量控制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本所仅保留相关材料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公章的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8期)指出:为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提升预沟通服务质效,本所近期优化了预沟通机制,具体举措如下:
一是明确发行人视频、现场预沟通的处理时限,减少视频、现场沟通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具体项目(如有)以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提出预沟通申请等,提高预沟通的便利性。
二是建立撤否企业预沟通机制提升预沟通的针对性。
三是增加预沟通中共性问题的公开安排,提升预沟通的公开性。
四是建立预沟通回复的分类处理机制,提升预沟通的专业性。
五是加强预沟通与受理、审核部门的衔接提升预沟通的连贯性。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提交“咨询与沟通”事项时,仅提交加盖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公章的沟通材料即可,如需沟通模板,可咨询大象申报咨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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