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IPO、再融资、重组项目的审核时限与中介机构的回复时限这两个问题关注度提高。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提出“阶段性收紧IPO与再融资节奏”。2024年3月15日,证监会证监会集中发布了《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等四项政策文件,强调要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827”政策以及“315”政策发布后,风向骤变,交易所的监管更严,大形势之下,企业又需重新整装待发。为便于查询对比,以下汇总了三个交易所IPO、再融资、重组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的时限,仅供参考。
第44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44条“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33条“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第33条“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1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上市公司难以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第41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44条“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44条“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34条“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第34条“上市公司申请证券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1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本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41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上市公司难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第38条“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三个月”。第38条“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但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27条“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两个月”。第31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第38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第39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事项。上市公司难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回复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向本所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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