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财务造假案终结:公司及高管被罚,受损股民维权持续

得润电子最新索赔消息:
2026年3月2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经查明,得润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0年至2021年,因得润电子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得润电子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得润电子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得润电子归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向得润电子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得润电子2020年、2021年分别虚构回款394,584,426.91元、112,960,100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371,151,433.40元、66,393,093.51元;少计资本公积321,316,487.76元、434,276,587.76元。
二、2022年6月,邱建民协调得润电子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间接向得润电子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得润电子的财务资助款,导致得润电子2022年上半年虚构回款26,836,923.99元,少计信用减值损失5,060,996.46元
证监局决定:对得润电子责令改正、警告,并处700万元罚款。 对实控人、时任董事长邱建民警告、罚款1200万元,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时任总裁邱扬、财务总监饶琦等相关责任人分别罚款200万元、150万元,合计罚款2250万元。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得润电子索赔条件如下:
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002055得润电子,且在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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