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新材及实控人拟被罚 840 万,股民索赔持续征集中

先锋新材最新索赔消息:
2026年5月15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5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6]4号)。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6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2024年3月19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2018年11月至 2019年3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锋新材合计 11%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
证监局拟决定:
1、对先锋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2、对卢先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万元罚款,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白瑞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4、对熊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投资者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先锋新材索赔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18年11月23日至2024年3月19日之间买入300163先锋新材,且在2024年3月2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5年7月24日之前买入300163先锋新材,且在2025年7月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为律师团队初步判断,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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