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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下会计伪装:穿透“总额法”滥用背后的造假实质与监管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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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财经泡财经 2026-04-15 21:44:0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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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贸易类业务收入确认的监管力度空前升级。可能有些人会问:为什么监管层会对一个“总额法与净额法”的会计处理细节问题穷追猛打呢?

A股资本市场上,充斥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不当适用总额法核算的情形,虽然涉及的业务形式可能多种多样,但其背后动机并无二致:做大营业收入。个别公司甚至还涉及虚增利润。通过剖析近两年的相关处罚案例可以看出,监管的核心着眼点并非是出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而是为了精准打击披着“总额法”外衣进行的财务造假和业绩操纵。

本文将以今年2月因总净额法适用错误被行政处罚的*ST立方(300344.SZ,已被强制退市)为样本,横向对比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处罚案例,深度拆解违规情形,揭示监管执法的裁量标准。

一、总额法虚增营收的三重递进情形

*ST立方案几乎穷尽了最主要的总净额法违规典型样态,完美演绎了利用贸易业务虚增营收的三重递进式手法。通过监管部门对该案的违法事实认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三种情形在业务实质与主观恶意上的递进关系。

(一)第一层:代理误用总额法(主观故意使用总额法)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粉饰”手法,业务本身一般具有实物流转,或者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但企业为了增加收入规模,多数情况下是倾向于采用错误的会计核算方式。

监管认定: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北京某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相关案例:这一层面聚集了大量的违规案例。广济药业、微创光电、科创信息、华闻集团以及创意信息,均是在此类代理业务中滥用总额法,但因虚增比例较高或带有明显主观故意,最终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此类代理业务很可能是上市公司涉及总净额法不当适用体量最大的类别。

(二)第二层:融资性贸易确认营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到了这一层,业务已经失去了真实的产业价值,企业是为了赚取融资费用同时做大营收,属于主观故意造假。

监管认定的事实:2021年至2023年,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相关案例:易事特连续五年(2017年-2021年)造假案中,其核心违规手段之一便是大规模的融资性代采业务,用贸易外壳掩盖真实的资金风险与借贷本质。

融资性贸易一般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相对充足的现金储备。

2021年7月,合肥岭岑出资5.6亿元认购太空智造(*ST立方前身)定增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后,上市公司便开始了实施持续3年的融资性贸易。易事特也类似,在其2017年开始进行大额资金融资交易的前一年,易事特获得了19.3亿元的定增融资(光伏项目)。

值得留意的是,易事特主营业务毛利率自2017年始不断提升,由20.23%提升至2021年的31.61%,而其营收却自2017年达到65亿的峰值后开始急剧下降。这也许部分解释了,为什么易事特不惜开展大额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并进行总额法核算的初衷。

(三)第三层:虚假贸易确认营收(毫无底线的“买业务”)

这是恶意程度最高的造假行为。企业纯粹是为了做大营收而“买业务”或“造业务”,不仅不能带来收益,反而要支付额外的税费或通道费。

监管对*ST立方的认定:“2022年,立方数科与某度(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虚假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相关案例:易事特案中同样被查出大量无商业实质、资金流转形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这类违规一旦查实,将面临严重处罚。

二、核心违法案例多维度综合对比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将近期典型的总额法违规案例,从虚增营收占比、是否涉及利润虚增、年度报告跨度以及行政处罚金额等核心要素进行横向对比,如下表所示,从中不难看出监管执法尺度的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维维股份,虽然监管并未认定其知悉仍采用总额法核算,但考虑到其连续三年对于部分粮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净额法不恰当,但期间年报的相关会计处理却并未违规(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并未涉及年度数据),进行会计操纵的主观倾向较为明显,后续不能排除被证监会立案的风险。

三、监管执法的三个层次与判断核心标准

通过案例的穿透对比,监管对于总额法违规的定罚逻辑的脉络隐约可见,呈现出递进的三个层次,并依托几大核心变量进行综合裁量。

(一)违法后果的三个清晰层次

层次一:行政监管措施(免于行政处罚)

触发条件:营收虚增占比较低(一般低于10%)且不涉及年报。

案例印证:维维股份即属于这一层次的稍重情形。其违规类型仅限于日常性的代理业务,不涉及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不涉及虚增利润。维维股份虽连续三年季报错报(呈现出一定的屡教不改和主观故意),但虚增占比明显较低,且未污染年报核心数据,最终仅被监管警示函和责令改正。

层次二:严厉的行政处罚

触发条件:营收虚增占比超过20%,或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或涉及虚增利润及年报。

案例印证:广济药业、微创光电、科创信息、创意信息、华闻集团均落在此层次。

虚增营收占比超过20%是核心触发条件:广济药业(26.68%)、微创光电(69.16%)、科创信息(33.57%)即使完全不涉及年度报告,也无一例外地因畸高占比被重罚。

主观故意的加重情形:科创信息和创意信息被监管明确认定为“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这种主观故意的定性直接拉高了处罚力度(如创意信息占比仅15.84%,却被重罚400万)。

虚增利润的加重情形: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相关业务金额,导致虚增收入成本的同时,虚增利润1279.2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94%,推动了案件性质的升级。

涉及年报的加重情形:广济药业与华闻集团的对比极具说明意义。广济药业虚增营收占比26.68%,不涉及年报,罚款150万元;华闻集团占比23.62%,虽然略低于广济药业,但因为其涉及年度报告,罚款金额被推升至250万元。

层次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触发条件:触及交易所退市规则(包括2020年以前的“双50”红线,以及2020年后的连续三年财务造假标准等)。

案例印证:*ST立方直接触发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其2021年虚增营收占当年营收的50.09%,2022年占51.67%,两年合计虚增营收超5亿元,且超过两年合计披露营收的50%。

这一点值得所有上市公司特别留意,如果2020年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因总额法适用不当导致报表虚假记载,会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二)监管处罚判断的标准

根据2025年至今仅涉及总净额法处罚案例的具体违法情形与处罚情况,给出参考性的处罚标准如下:

结语

从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十不准”严禁空转、走单、无控制权贸易,到四部委“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年报工作的通知”连续三年(2023年-2025年)专门提及“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问题,从易事特实控人被10年市场禁入到*ST立方的强制退市,监管对“总额法”滥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严厉。

应该看到,监管部门对“总额法/净额法”的执法早已穿透会计准则的表象,直指财务造假与会计操纵,其深层逻辑,是刺破营收虚假繁荣的泡沫,让上市公司回归真实经营底色。未来,上市公司企图通过缺乏实际商业价值的“背靠背”业务、为赚取资金使用费的融资性贸易业务、甚至是倒贴税费的“亏本买卖”来做大营收规模的操作空间将大幅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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