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财务造假处罚!
文/梧桐小新
12月23日,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经查明,左江科技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公司被处以500万元的罚款,5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75万元到250万元不等合计975万元的罚款。
一、虚构业务虚增营收1116万,虚增利润1071万
2022年12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片销售合同,以1261万元的价格将400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技)。经查,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2023年1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
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8.24%,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原财务总监已辞职;董事长女婿、IR专员被罚250万
值得注意的是,在左江科技被通报财务造假调查情况前,公司在财务方面便动作不断。
一方面是公司任职多年的财务总监辞职。2024年1月20日,左江科技公告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财务总监周乐午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乐午因个人健康及家庭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开资料显示,周乐午自2015年12月起任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另一方面,在年报审计前夕,左江科技宣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1月16日,左江科技公告称,因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力资源配置和工作安排情况,预计无法在公司指定时间内完成2023年度审计工作,向公司提出辞任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公司拟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此外,上述违法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北京证监局拟对郭天意给予警告,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因2023年扣非净利润为-22,268.75万元且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被终止上市
左江科技于2024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股票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4〕第<110>号),该告知书列明左江科技因触及两项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被深交所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具体如下:
“因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3年5月4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22,268.75万元,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5,217.27万元;同时你公司202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在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缘由作出详细披露: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左江科技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30,156.61万元,坏账准备9,339.55万元,账面价值20,817.06万元。部分应收账款我们未能实施现场访谈,亦未能取得函证回函,涉及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124.75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66.73%。因受限于重要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可回收性。
2023年12月1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8号)、2024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通报*ST左江财务造假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我们无法确认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同时审计机构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作出提示:左江科技公司2023年度合并营业收入为5,325.16万元;2023年度合并净亏损为24,533.55万元,近两年净利润均为亏损;2023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为-24,384.00万元;证监会立案调查未结所示的事项导致左江科技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附: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8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孙光来、周乐午: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左江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片销售合同,以1261万元的价格将400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技)。经查,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2023年1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 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8.24%,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左江科技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军作为左江科技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军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朝晖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成都北中网芯对案涉芯片业务合同的审批,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朝晖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天意组织实施案涉业务活动,其行为与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郭天意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光来作为左江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孙光来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午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周乐午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何朝晖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四、对郭天意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五、对孙光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六、对周乐午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 鉴于张军、何朝晖、郭天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均未经审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季度性财务数据的确认,且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将该笔芯片收入计入到营业收入和利润,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年度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财务数据。 公司将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约定的时间节点行使相关权利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最终出具的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 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21号。 特此公告。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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