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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7月1日起执行 道路泊位夜间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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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信网 2025-07-10 16:00:1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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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网7月10日讯 据青岛政务网消息,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根据《青岛市停车场条例》,参照《关于印发<四区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阳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城发改价格〔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收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具有公益性特征的教育科研院所、体育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医疗机构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机场、车站、港口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换乘站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4.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5.事故车辆停车场;

  6.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临时性停车场;

  7.其他按规定应纳入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三)除上述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外,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2.商场、写字楼、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其他按规定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二、价格管理权限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高新区建设部、交警等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

  三、基本原则

  遵循有保有控、有高有低、有稳有进的原则,推进道路泊位等公共停车资源有偿使用。围绕“控出行停车、保基本需求”的主线,按照“道路泊位高于公共停车场、地上泊位高于地下(立体)泊位、长时停放高于短时停放、繁忙区域高于外围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制定停车收费政策,着力缓解交通拥堵。

  四、政策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不适用本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区域类别划分

  综合考虑动静态交通情况、停车供需情况、交通路网分布、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共划分为三类区域停车场。其中:

  一类区域主要为行政中心、商业综合体、景区公园以及停车泊位特别紧张的集中居民区等区域;二类区域主要为车站、地铁站等交通枢纽周边,医疗机构、体育文化场馆、工业区和其他商业繁华地段,以及停车泊位紧张的集中居民区等需要加快车辆周转的区域;三类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高新区建设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计费方式

  主要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有长时停放需求的,可采取计月收费方式。

  1.道路泊位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通过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停车收费系统申请办理,道路泊位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出租给单位、个人专用。对长期占用道路泊位资源的,将在计月收费资格方面予以限制。暂定为:同一号牌车辆在同一道路泊位连续停放超过10日的,冻结办理下个月计月收费资格。

  2.公共停车场计月收费,由车辆使用人和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签订计月收费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鼓励公共停车场 (医疗机构停车场除外)开放不低于总泊位数30%的泊位作为计月泊位,满足市民长期停放需求。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取日间计月、夜间计月、昼夜计月、分时段计月等菜单化管理方式,实行差异化计月收费标准,提高计月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错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计月需求。具体计月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计月规则,由车辆使用人和停车场经营单位在价格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合同(协议)约定。

  (四)收费时段

  日间时段为当日8:00-18:00,夜间时段为当日18:00-次日8:00。

  (五)收费标准

  1.道路泊位日间时段实行累进递增计费模式。前30分钟免费优惠,30分钟后,首小时内执行基准价格,首小时后执行累进递增标准,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

  2.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倡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六)优惠减免

  1.车辆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放均享受30分钟免费优惠。停车场经营单位可在不低于政策规定的免费时长基础上制定具体免费时长优惠政策,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2.道路泊位夜间时段免费,春节假期(国家法定休息日)全天免费。

  3.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市民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对外开放停车场临时停放的车辆享受必要的免费停车时间。具体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应当免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车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每日(连续24小时为一日,下同)在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泊位首次停车,首2小时免费停放。倡导在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2小时免费停放。

  6.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7.其他优惠减免政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车辆停车优惠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放时间超过优惠减免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长后开始计费。

  五、停车收费管理

  (一)价格管理形式确认

  经营性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应安装计时收费设施并接入全市一个停车场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简称“平台”)。经营单位在收费前,应向城阳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收费标准核定,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申报表(加盖公章);

  2.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

  3.停车场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4.停车场总览图或平面示意图;

  5.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或相关材料。

  城阳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停车场经营单位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程序确认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停车场存续期间,如申请办理收费核定时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持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收费核定的有效期届满,经营单位继续经营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办理续期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及续期手续的不能继续收费。

  (二)价格公示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公示。道路泊位经营单位应对全部收费泊位进行统一编号管理、统一平台服务、统一价格公示。

  公示牌应标明停车场名称、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时段、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政府定价(指导价)停车场还需标明核定收费类别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监督

  建立健全停车收费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各类别区域四至范围由高新区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交警部门,结合动静态交通组织和交通拥堵治理实际,根据需要组织评估,需调整优化的,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别收费标准由城阳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高新区建设部、交警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停车资源供需实际,根据需要组织评估,需调整优化的,按程序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高新区建设部统筹抓好政府主导的公共停车场建设。

  交警部门结合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合理施划和动态调整道路泊位,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加大对违章停车、违规占用车位等停车乱象治理,推进停车资源有序利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停车场经营单位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道路泊位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主要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停车场建设。停车运营和收支情况接受高新区建设部、财政、国资、审计、纪检监委等部门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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