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CDR制度创新
来源:证券时报,记者 江聃
6月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9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式拥抱新经济。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已经基本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中国存托凭证(CDR)制度规则体系,将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正式发布的系列相关文件已经明确信息披露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同时强化了投资者保护。
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下一步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也将相应修改或制定业务规则,上述制度规则将视试点工作的总体推进情况,逐步公布实施。
此外,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咨询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咨询委定位为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主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根据需要,试点工作中,咨询委不定期召开会议,围绕申请创新试点企业的技术状况、模式特征、发展前景等相关情况进行讨论。
考虑到创新企业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特点,其中已在境外注册或上市的企业在法律环境和公司治理要求等方面与境内存在差异,同时发行存托凭证也存在一些特殊要求。证监会针对创新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中介服务相关事项,针对创新企业的特殊情况制定了关于保荐、承销相关多项配套规则,对证券公司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证券公司勤勉尽责,更好服务创新企业上市工作。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此次试点企业门槛高于市场口语化说法的所谓“独角兽”企业标准。从我国实践看,存在此类安排的红筹企业有的已在境外发行上市,其公司治理和运行规范等方面适用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有的尚未发行上市,情况各不相同。证监会将根据试点企业的不同情况审慎把握,存在协议控制等特殊安排的,应当进行充分披露。
华创非银团队方嘉悦认为,由机构进行配售同时保证个人客户有限认购,一方面能减少CDR发行对二级市场的冲击,维护市场稳定,另一方面也能调动投资者积极性。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是否投资应是投资者的自愿选择。从管理部门来讲,要考虑的是如何让投资者认识到这种新投资品种的投资风险,价值和风险都要对投资者充分展示出来,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关于投资价值和风险的信息,要让投资者很清楚。
由于国内投资者对于新兴经济的追捧,有可能导致CDR的定价高于境外的基础股票。中信建投首席策略师夏敏仁在分析报告中表示,由于我国试点企业质地较好,估值相对海外较低,且具有稀缺性,上市初期大概率上涨。
赵锡军认为,作为投资者,要考虑的问题是投资以后有哪些风险,以及是否有能力承担风险。根据自身承受风险的意愿来决定是否参与投资。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截至目前,美国股市已经历9年牛市,互联网中概股整体估值不再便宜。虽然监管部门明确,试点红筹企业境内上市后,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与境外发行的存量基础股票原则上暂不安排相互转换,但是境外基础证券的波动,特别是向下波动,仍然是影响国内证券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该提高风险意识。
对此,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交易所将继续强化交易一线监管,加强盘中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市场交易变化,对影响市场局部或整体运行的异常情形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同时,充分发挥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督促会员重点监控频繁参与炒作的客户。此外,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风险提示力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对于炒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坚决打击,毫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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