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及实控人被批评 广发基金及其管理社保持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昨日,协鑫能科(002015)发布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两方面。
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经归还。协鑫能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违反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协鑫能科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基于此,深交所作出一系列处分决定:对协鑫能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实控人朱共山、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朱钰峰、费智、彭毅、生育新、杨而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同日,深交所公司部还对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等人下发监管函,涉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
协鑫能科今年三季报显示,其前十大流通股中,广发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位居其中,分别持有协鑫能科967.04万股和1599.99万股,占其流通股比例的0.596%和0.986%。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强、生育新、彭毅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230号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强、生育新、彭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4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协鑫能科董事会于2022年4月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自协鑫能科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前述期限届满后,协鑫能科未及时终止相关协定存款协议,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8日才陆续终止协定存款协议,协鑫能科存在超董事会审议期限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违规
协鑫能科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7.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1.4条、第2.1.1条的规定。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协鑫能科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协鑫能科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5年12月29日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经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朱共山主导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是协鑫能科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并披露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是协鑫能科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2号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全面梳理内部控制、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或安排,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有效问责,以确保整改效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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