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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及徐子泉被责令改正 去年控股股东套现6.4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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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 2026-04-13 19:45:07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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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13日讯 捷成股份(300182.SZ)近日披露公告称,公司于20264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45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统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捷成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成本结转、收入确认、存货确认不及时。二是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不恰当。三是个别影视剧权益转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徐子泉、总经理郑羌、财务总监李丽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捷成股份、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同时披露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47号)显示,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捷成股份董事长徐子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捷成股份总经理郑羌、财务总监李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捷成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为解决控股股东债务纠纷,化解流动性风险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2025819日,捷成股份控股股东徐子泉、股东苏醒分别与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和盛财富甄选财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和盛财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徐子泉和苏醒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将持有公司的133,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转让给和盛财富。其中,徐子泉转让其所持公司126,6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5%;苏醒转让其所持公司6,6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5.1/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79,320,000元。经计算,控股股东徐子泉645,660,000元。20251014日,公司公告称,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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