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关联企业与子公司合作 “收钱不履约” ST大控被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
消息12月25日,证监会大连证监局通报了,要求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大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书。
据悉,2016年,ST大控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美贵金属”)与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简称“大通铜业”)签订《电解铜买卖合同》,先后预付大通铜业货款17. 46亿元,但2017年以来合同一直未全面实际履行。大连证监局多次督促公司与大通铜业协商履行合同或尽快收回预付款项。
而根据多方公开资料显示,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董事长正是ST大控的实控人代威。
经大连局查明,ST大控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的大通铜业向公司归还的5亿元预付账款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披露,2018年4月23日大通铜业向福美贵金属归还5亿元预付的贸易货款。经查发现,大通铜业通过第三方将5亿元资金偿付给公司后,2018年4月27日资金又返回至资金流出方,预付账款并没有实际偿还上市公司。
二、公司向大通铜业预付账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上述5亿元预付账款大通铜业没有实际偿还公司,且预付时间较长,已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公司2018年12月13日公告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资产的议案》,拟终止公司2018年4月两项资产收购业务。根据公司前期公告该两项收购于2018年4月签署收购协议,2018年6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相关收购款项由大通铜业代付,以偿还预付账款80, 439.85万元,经查,大通铜业尚未实际支付该收购资金。此80, 439.85万元已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大连证监局明确指出,ST上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改正上述行为,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切实可行的预付账款收回计划,尽快收回向大通铜业支付的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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