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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从严,须对资本市场缓刑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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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4-09-13 09:45:03 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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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S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实控人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重庆高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前,重庆一院曾对S公司实控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的处罚。这是资本市场中又一起缓刑的案例,个人建议应尽量慎用缓刑。

今年1月份,重庆一院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3月1日,S公司实控人伙同他人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股票。期间,涉案证券账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超过公司股票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该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情形,也正因为如此,S公司实控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除了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外,S公司实控人还犯擅自发行股票罪。作为重庆市某医药科技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S公司实控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超200人。基于此,其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一审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100万元。可以说,S公司实控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在该案例中,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其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处罚作出了相关规定,针对S公司实控人的违法行为,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罚百万元是否偏轻?此外,擅自发行股票,只判处一年刑期,同样存在上述疑问。

其二,操纵自家公司股票期间,S公司实控人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须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比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等,不得操纵自家公司股票显然也包含在内。因此,S公司实控人操纵自身公司股票,也存在知法犯法的嫌疑。对于如此违法违规行为,显然有必要从重处罚。但从结果看,似乎值得商榷。

其三,累计三年刑期,决定执行的刑期为两年半,但最终的结果却是缓刑三年。这实际上意味着,S公司实控人虽然犯下两宗罪,但无须进班房,而是监外执行。监管部门一直声称要严打资本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但缓刑无形中让“严打”也打了折。既起不到惩罚违法违规者的效果,也无法在资本市场中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事实上,资本市场中判处缓刑的案例并不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显然,这并非正常的“常态”。比如去年12月份春兴精工实控人内幕交易案判三缓四、金发科技控股股东内幕交易案判三缓四、尚纬股价董秘操纵市场罪判三缓四,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我们曾说,要让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分子把牢底坐穿,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显然,判缓刑者是不可能把牢底坐穿的,因为其基本上不用坐牢。那么,从实型“转”缓刑的真正意义又到底在哪里呢?

严打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三者形成“合力”。即使是某一方面的处罚,也要让违法违规者真正能感受到切肤之痛,并让其付出巨大的代价。否则,严打或从严监管就有可能变成“形式主义”,而这显然又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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