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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减持应有更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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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曹中铭 2024-12-13 09:30:03 5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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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科创板公司威迈斯发布公告称,股东新余同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占总股本2%的股份。由于该股目前处于破发状态,因而也受到市场的关注。个人以为,对于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减持,应有更加严格的规定。

资料显示,威迈斯于2023年7月26日在上交所科创板挂牌,其发行价格为47.29元/股。挂牌当天,威迈斯高开冲高后回落,盘中最高上摸62.00元,62元也成为该股上市以来最高价。值得注意的是,威迈斯在挂牌第六个交易日即跌破发行价格。而且,从上市后的表现看,该股基本上处于震荡下行的态势,且长时间处于破发状态。目前股价在28元左右“徘徊”,破发幅度达四成。

新余同晟持有威迈斯近21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99%。该股份为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前新余同晟持有的股份,并于2024年7月2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由于持股达4.99%,新余同晟持股也位列威迈斯十大股东之列。

由于持有的是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即使是私募基金持股,新余同晟持股成本或并不高。即使相对于当初的发行价格,威迈斯目前的股价打了六折,但28元左右的股价,对于新余同晟持股成本而言,或仍然属于“高价”。这或许意味着,通过减持近2%的股份,新余同晟仍然能够获得丰厚的收益。

一边是发起人股东在破发的情形下减持获利丰厚,一边是首发中签者或者二级市场高位介入者套牢严重,同是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结局却非常不同。这或许是沪深市场的现实,也是众多二级市场投资者不得不接受的现实。

今年5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暂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所指的股东,主要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股份的股东。显然,作为威迈斯的股东,新余同晟也包含在列。

《管理办法》虽然对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剑指的对象却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其他股东并没有约束力。这也就意味着,由于已经解禁,新余同晟此次公告减持,并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因此,在公告发布且满足相关时间规定后,新余同晟就可以减持股份了。

解禁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其实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发起人股东减持股份,可能会赚得盆满钵满,但二级市场投资者却可能因股价破发,遭遇要么惨遭套牢,要么割肉出局的命运,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说资本市场讲究“买者自负”,但如此“自负”,个人以为值得商榷。

而个中问题的症结,则在于制度建设存在短板或漏洞。像破发破净股除控股股东、实控人外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可以无差别地减持股份,本身就在市场上树立了不公平。基于此,个人以为,如果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须受限外,对于破发破净的上市公司,所有发起人股东,都须遵守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

如此,既能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更有利于保护二级市场投资者。毕竟,发起人股东因持股成本低可肆意减持,但股价或有不可承受之重,而损害的则是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股价破发或破净,在所有发起人股东都被限售的情形下,能够倒逼上市公司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提升其经营业绩与投资价值。除此之外,还能对那些欲以更高价格发行新股的IPO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发行价格太高,或面临股份无法减持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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