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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及3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涉仲裁信息披露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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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财经蓝鲸财经 2026-05-26 20:00:16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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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鲸新闻5月26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作出监管处理。

经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东华能源价值约8.02亿元的财产,次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应价值的股权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相关仲裁事项,直至2026年4月才补充披露该情况。

东华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任期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相关规章中关于高管履职责任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要求东华能源需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管需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相关方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若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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