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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海关总署出台简化加工贸易作业手续八大新规,便利加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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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小二关务小二 2019-12-27 10:51:47 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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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总署再推利好企业政策!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8号公告,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涉及加工贸易手册、账册、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内销征税、不作价设备、低值辅料等作业手续。


加贸手册/账册设立(变更)、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等多项业务一次申报,海关总署通过简化加工贸易作业手续,将进一步便利加贸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具体内容如下:


218.png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

(关于精简和规范作业手续 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高水平开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对部分加工贸易业务办理手续进行精简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手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备案资料库申报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变更)数据,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设立(变更)数据进行审核并反馈。


二、账册设立(变更)一次申报,取消商品归并关系申报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归并关系,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在满足海关规范申报和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向海关申报有关商品信息。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归并关系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三、外发加工一次申报,取消外发加工收发货记录


简化外发加工业务申报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实现企业外发加工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应如实填写并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对全工序外发的,应在申报表中勾选“全工序外发”标志,并按规定提供担保后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四、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取消事前申请和收发货记录


简化深加工结转业务申报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办理结转手续,实现企业深加工结转一次申报、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五、余料结转一次申报,不再征收风险担保金


简化余料结转业务申报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余料结转业务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余料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余料结转申报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办理余料结转手续,实现企业余料结转一次申报。


取消企业办理余料结转手续需征收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等情形,企业不再提供担保。


六、内销征税一次申报,统一内销征税申报时限


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手续,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直接通过保税核注清单生成内销征税报关单,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再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


统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申报时限,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七、优化不作价设备监管,简化解除监管流程


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设立等各项手续,根据规范申报要求上传随附单证进行在线申报。


简化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流程,对于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通过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监管证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八、创新低值辅料监管,纳入保税料件统一管理


将低值辅料纳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统一管理。企业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将低值辅料纳入进口保税料件申报和使用,适用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等相关管理政策,实现低值辅料无纸化、规范化管理。


海关停止签发低值辅料登记表,之前已经签发的低值辅料登记表,企业可正常执行完毕。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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