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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涉及欧盟、美国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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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小二关务小二 2021-12-31 09:35:46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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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涉及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欧盟、美国五大国家(地区)的共聚聚甲醛、己内酰胺、马铃薯淀粉3类产品到期时间最晚为2022年10月23日,文末附详细到期日期。

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jpg

(截图源自关务小二海关商品编码查询系统)

关于2022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救济立案局函【2021】第93号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1年12月29日

93号.png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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