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口罩、手套、呼吸机等防疫物资进出口申报有新调整
2021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18号公告:公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涉及商品有新冠疫苗、新冠检测试剂盒、手套、口罩、呼吸机及其零附件,以及明确其中部分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
下附汇总表: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一)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9”,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名称为“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名称为“医疗或外科口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90”,名称为“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9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1”,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9”,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1”,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9”,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原商品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号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号“300241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号“300241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号“3822190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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