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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后暂无可执行财产被迫终本案件能否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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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扬君清扬君 2019-12-28 01:20:07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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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随着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一个加剧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后公司”)没落的事件开始发酵。



“喂,您好,是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火焰”)林先生吗?我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贵司申请执行韩后公司《(2019)粤0104执31039号、31040号、31042号》的三个案件,我们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您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林先生:“十分抱歉,我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法官:“现在这三宗案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你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本,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可以与我们联系或者申请恢复执行。你是否同意?”

 

林先生:“什么是终本啊?”

 

法官:“终本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怎么就终结了啊,这三个案件我们公司花了上百万的诉讼费、律师费,还有几千万的广告费,现在一分钱都没拿到就让我们这么算了?坚决不同意终本!”林先生没等法官解释清楚就打断了他的解释。

 

法官:“林先生,您先别急,我来解释下什么是终本案件。”

 

“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这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就是所谓的终本案件,即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因此终本案件,主要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查属实的,我们会立即恢复执行。”

 

法官耐心解释完后,问林先生“这下您知道什么是终本案件了吧。”

 

林先生:“我还是听得稀里糊涂,不太明白,有没有简单点的解释。”

 

法官想了一下,说:“简单来说,什么时候发现他有钱了,我们什么时候帮你去执行。终本不是结束,是暂时性终结,法院的执行案件保质期无期限。”

 

林先生听完法官解释后,如获重释到,“那好吧,我先向公司汇报下,然后再给您电话确认。”

 

两周以后的企查查数据更新了韩后公司的信息,新增终本案件三个,分别为《(2019)粤0104执31039号》、《(2019)粤0104执31040号》、《(2019)粤0104执31042号》,三个案件的立案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终本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或18日。

 

前面这个故事是科普,是段子,是故事,也是基于韩后公司终本案件的事实。

 

蓝色火焰申请执行的《(2019)粤0104执31039号》、《(2019)粤0104执31040号》、《(2019)粤0104执31042号》三个案件,对应的是《(2018)京0105民初80324号》、《(2018)京0105民初80325号》和《(2018)京0105民初80323号》三个判决书。

 

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80325号》是蓝色火焰诉柏美国际(清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美国际”)和韩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判决书显示:蓝色火焰与柏美国际于2015年7月2日签订了《柏美国际与喀什蓝色火焰2015年北京卫视〈最美和声〉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柏美国际在北京卫视《最美和声》节目中投放其客户品牌广告。合同签订后,蓝色火焰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2015年8月31日双方结算确认柏美国际应向蓝色火焰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55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韩后公司向蓝色火焰出具《保证函》,承诺对以上蓝色火焰与柏美国际签订的协议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目前,柏美国际仍拖欠蓝色火焰1000万元广告发布费未付。

 

法院判决:被告柏美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蓝色火广告费1000万元及相关滞纳金;被告韩后公司对被告柏美国际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向原告蓝色火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柏美国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30元,由被告韩后公司、被告柏美国际共同负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80323号》是蓝色火焰诉韩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判决书显示:蓝色火焰公司与韩后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了《韩后化妆品与喀什蓝色火焰2016年北京卫视〈跨界歌王〉商业开发广告合作协议》,约定蓝色火焰公司为韩后公司在北京卫视《跨界歌王》节目中投放其品牌广告。合同签订后,蓝色火焰公司如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2016年8月12日、9月12日双方结算确认韩后公司应向蓝色火焰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000万元。但截至目前,韩后公司仍未付清前述款项,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韩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蓝色火焰广告发布费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70472元,由被告韩后公司负担。



韩后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在是让人大跌眼球,不知道巨额融资给韩后公司的红杉资本和钟鼎资本有何感想?王国安曾积极参与的“让每个创业者都有一次加速机会”的黑马会又会否雪中送炭呢?

 

2019年即将结束,韩后公司能否让员工和供应商们安心过年呢?未来,在经济持续下行、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韩后公司该解决巨额债务问题,还能涅槃重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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