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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315|律师答疑:疫情期间租客要求减免租金 有法可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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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买房乐居买房 2020-03-15 16:00:20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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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房地产投诉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交房即维权”现象屡屡引发舆论热议,购房者深陷维权窘境、亟需援手。适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乐居独家策划“乐居315”活动,携手40城专业律师团队,构建中国购房者法律援助平台,为广大购房群体提供极富价值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一位来自成都的网友提问:我是荷花池大成市场的业主,近几天都有租客在市场抗议,要求我们全部减免2、3月份的租金,4、5、6月份租金减免一半,声势浩大,这种我们业主该怎么办?他们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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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袁家亮答:

鉴于疫情给各行各业带来的影响较大,为更好的引导社会经济秩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相关会议,出台指导文件纾解相关纠纷。结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会议纪要》的通知》相关规定,关于承租人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解除合同的问题,应当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作区别审查如下:

(1)对于住宅租赁自住合同,因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系自住,合同履行并不直接受到疫情发生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故原则上没有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

(2)对于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因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是通过对外经营获取经营利润,疫情防控可能导致其经营无法进行、客流稀少、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形。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援引情势变更主张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的,要结合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具体用途、租赁期长短、免租条款、损失与疫情防控的关联度予以综合判定。情势变更事由成立的,要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租金、租期合理变更等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判决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相应清结。

(3)对于用于科研、办公、生产、仓储等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该类租赁合同租赁期往往较长,且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对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应当审慎认定。

总体而言,租赁自住合同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应结合相关情形,适当考虑承租人需求进行租金协商减免,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相应清结;其他类如科研、办公、生产、仓促等房屋租赁合同嘛,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审慎确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购房者在置业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给予帮助。如您有更多置业问题,可搜索“房产投诉”小程序(即乐居黑猫投诉平台),反馈投诉维权信息,我们也将在后期针对您的问题,联系乐居黑猫专业律师团队或相应开发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给予您最及时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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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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